问题疫苗受害者,能够通过哪些途径寻求帮助?

728 2021-08-06 10:07

摘要:
问题疫苗受害者,能够通过哪些途径寻求帮助?
 
这两天大家的朋友圈被一个词刷屏了,那就是——疫苗。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这个事件在一周多的时间内不断发酵,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李克强在批示中要求,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此前7月16日,李克强已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要求彻查。
为什么这次的疫苗事件会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而公众对于疫苗事件到底在焦虑什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做客云南电视台《新闻联合播》栏目,与新闻评论员戴雨辰共同探讨疫苗事件的焦点问题。
 
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被责令停产
一年内两次被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已被立案调查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国家药监局负责人22日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同时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7月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这位负责人说,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该企业是一年时间内第二次被发现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去年10月,原食药监总局抽样检验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一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该产品目前仍在停产中,有关补种工作原国家卫计委会同原食药监总局已于今年2月进行了部署。
 
访谈
 
主持人:对于问题疫苗,社会各界关心的是什么?
李春光律师:这是假疫苗还是劣质疫苗?发现问题的这些疫苗流向了哪里?对使用者有什么危害?相关部门能够采取哪些补救措施?波及到的受害者范围有多大?通过什么途径能够寻求救济?作为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国家药监局负责人近日通报了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案件的有关情况。这个处理哪些人会涉嫌犯罪,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李春光律师:所谓的记录造假包括其他一些工艺流程造假,它到底造成的是假药的后果还是劣药的后果?如果是假药,可能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经过鉴定,药效不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可能涉及销售劣药罪,要根据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但是销售的货值超过5万元,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除此之外,管理人员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有关行政官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罪名,那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长春生物是一个上市企业,是否涉嫌其他方面的违法,涉嫌的话,会有怎样的后果?
李春光律师:该企业可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可能存在上市造假的情况。如果涉及上市造假。如果存在上市造假,那肯定要就上市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属于直接退市的情况,还要根据综合情况来认定。
 
主持人:为什么这次疫苗事件那么受关注?对于这次疫苗事件大家在焦虑什么?
评论员戴雨辰:这次疫苗事件涉及到两种疫苗,一种是狂犬疫苗,一种是百白破疫苗。这些都是常用的疫苗,很多家长非常焦虑。这个疫苗它是无效的,还是有问题?
 
主持人:我们发现这次疫苗事件从立案到作出调查,整整9个月的时间,它的效率是不是有点低了?而且还有25万支疫苗被销往山东,为什么此前9个月迟迟没有披露。
李春光律师:从最新披露的时间来看,不排除是为了应付这次信任危机所作出的处罚,玩忽职守的情况是非常明显的。山东有关部门对疫苗事件有相关材料,但并未公开。现在来看,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很多使用疫苗的民众,很有可能丧失了最好的治疗机会。
 
主持人;这次百白破疫苗的罚款仅仅是300多万元。
李春光律师:即便是最轻的法律责任也分为几种,停产、吊销证照、罚款,吉林省有关部门对于涉事企业采取了最轻微的方式——罚款。不合格的疫苗是25万支,那么最低罚款额度是货值的2倍,最高是5倍。对于这么一个暴利型的企业来讲,九牛一毛都算不上。
 
主持人:那么它是不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李春光律师: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放纵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那么还有更细的罪名。如果在玩忽职守的过程当中还涉嫌其他犯罪,比如受贿,那么要以数罪论处。
评论员戴雨辰:相关部门的监管是有确实的。9个月之前,百白破疫苗就已经被爆出存在违规情况,一直到今年7月因为相关事件才被爆出。那么是否有其他疫苗也存在类似事件?
 
主持人:这次官方公布的信息能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呢?
评论员戴雨辰:官方公布的信息只是通报了问题疫苗,但公众关心的其实是,假如我注射了疫苗,那么我该怎么办?
李春光律师:我觉得公布的信息不够全面,也不够及时。因为这个事件的爆发不是官方行为,所以不能称之为及时。第二个来讲,也不够全面。第三个,相关部门如何补救?
 
主持人:现在刷屏的文章都来自自媒体,主流媒体报道并不多,从媒体人的角度,你觉得这样的局面应该怎么来改善?
评论员戴雨辰: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是危险的信号。主要媒体在面对大型公共事件时,失去了自己的声音。自媒体有真实的信息,但是信息不多,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媒体就会变成一个谣言狂欢的温床。那么,公众的思维很可能会被带偏。政府部门应该做好引导,同时及时披露信息。
李春光律师:权威、全面、真实的信息是目前消解恐慌弥漫的核心因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于终止谣言是有利的。目前,主要是对药企进行调查,我个人认为,吉林省相关管理部门不适合直接参与调查。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层面进行普查,最后,对相关人员的失职进行调查。只有这三个方面全面启动,才有利于终止谣言。
 
主持人:我们仅仅凭这个批次去查很难查到,是不是从接种证上就应该要增加这些信息?
李春光律师:我觉得这是有必要的,这些措施能够增加公众对未来的信心。
评论员戴雨辰:现在预防接种证上,我们看到孩子入学、入托都需要有接种记录。这样的一个登记本,我们能不能做得更全面一些?每一支疫苗我们在出厂的时候都自带一个二维码,孩子接种了疫苗,我们把二维码贴在接种本上,那我是不是可以通过二维码跟踪疫苗的“一生”。
 

摘要:这两天大家的朋友圈被一个词刷屏了,那就是——疫苗。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
问题疫苗受害者,能够通过哪些途径寻求帮助?
 
这两天大家的朋友圈被一个词刷屏了,那就是——疫苗。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这个事件在一周多的时间内不断发酵,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李克强在批示中要求,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此前7月16日,李克强已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要求彻查。
为什么这次的疫苗事件会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而公众对于疫苗事件到底在焦虑什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做客云南电视台《新闻联合播》栏目,与新闻评论员戴雨辰共同探讨疫苗事件的焦点问题。
 
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被责令停产
一年内两次被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已被立案调查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国家药监局负责人22日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同时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7月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这位负责人说,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该企业是一年时间内第二次被发现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去年10月,原食药监总局抽样检验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一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该产品目前仍在停产中,有关补种工作原国家卫计委会同原食药监总局已于今年2月进行了部署。
 
访谈
 
主持人:对于问题疫苗,社会各界关心的是什么?
李春光律师:这是假疫苗还是劣质疫苗?发现问题的这些疫苗流向了哪里?对使用者有什么危害?相关部门能够采取哪些补救措施?波及到的受害者范围有多大?通过什么途径能够寻求救济?作为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国家药监局负责人近日通报了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案件的有关情况。这个处理哪些人会涉嫌犯罪,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李春光律师:所谓的记录造假包括其他一些工艺流程造假,它到底造成的是假药的后果还是劣药的后果?如果是假药,可能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经过鉴定,药效不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可能涉及销售劣药罪,要根据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但是销售的货值超过5万元,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除此之外,管理人员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有关行政官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罪名,那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长春生物是一个上市企业,是否涉嫌其他方面的违法,涉嫌的话,会有怎样的后果?
李春光律师:该企业可能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可能存在上市造假的情况。如果涉及上市造假。如果存在上市造假,那肯定要就上市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属于直接退市的情况,还要根据综合情况来认定。
 
主持人:为什么这次疫苗事件那么受关注?对于这次疫苗事件大家在焦虑什么?
评论员戴雨辰:这次疫苗事件涉及到两种疫苗,一种是狂犬疫苗,一种是百白破疫苗。这些都是常用的疫苗,很多家长非常焦虑。这个疫苗它是无效的,还是有问题?
 
主持人:我们发现这次疫苗事件从立案到作出调查,整整9个月的时间,它的效率是不是有点低了?而且还有25万支疫苗被销往山东,为什么此前9个月迟迟没有披露。
李春光律师:从最新披露的时间来看,不排除是为了应付这次信任危机所作出的处罚,玩忽职守的情况是非常明显的。山东有关部门对疫苗事件有相关材料,但并未公开。现在来看,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很多使用疫苗的民众,很有可能丧失了最好的治疗机会。
 
主持人;这次百白破疫苗的罚款仅仅是300多万元。
李春光律师:即便是最轻的法律责任也分为几种,停产、吊销证照、罚款,吉林省有关部门对于涉事企业采取了最轻微的方式——罚款。不合格的疫苗是25万支,那么最低罚款额度是货值的2倍,最高是5倍。对于这么一个暴利型的企业来讲,九牛一毛都算不上。
 
主持人:那么它是不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李春光律师: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放纵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那么还有更细的罪名。如果在玩忽职守的过程当中还涉嫌其他犯罪,比如受贿,那么要以数罪论处。
评论员戴雨辰:相关部门的监管是有确实的。9个月之前,百白破疫苗就已经被爆出存在违规情况,一直到今年7月因为相关事件才被爆出。那么是否有其他疫苗也存在类似事件?
 
主持人:这次官方公布的信息能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呢?
评论员戴雨辰:官方公布的信息只是通报了问题疫苗,但公众关心的其实是,假如我注射了疫苗,那么我该怎么办?
李春光律师:我觉得公布的信息不够全面,也不够及时。因为这个事件的爆发不是官方行为,所以不能称之为及时。第二个来讲,也不够全面。第三个,相关部门如何补救?
 
主持人:现在刷屏的文章都来自自媒体,主流媒体报道并不多,从媒体人的角度,你觉得这样的局面应该怎么来改善?
评论员戴雨辰: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是危险的信号。主要媒体在面对大型公共事件时,失去了自己的声音。自媒体有真实的信息,但是信息不多,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媒体就会变成一个谣言狂欢的温床。那么,公众的思维很可能会被带偏。政府部门应该做好引导,同时及时披露信息。
李春光律师:权威、全面、真实的信息是目前消解恐慌弥漫的核心因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于终止谣言是有利的。目前,主要是对药企进行调查,我个人认为,吉林省相关管理部门不适合直接参与调查。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层面进行普查,最后,对相关人员的失职进行调查。只有这三个方面全面启动,才有利于终止谣言。
 
主持人:我们仅仅凭这个批次去查很难查到,是不是从接种证上就应该要增加这些信息?
李春光律师:我觉得这是有必要的,这些措施能够增加公众对未来的信心。
评论员戴雨辰:现在预防接种证上,我们看到孩子入学、入托都需要有接种记录。这样的一个登记本,我们能不能做得更全面一些?每一支疫苗我们在出厂的时候都自带一个二维码,孩子接种了疫苗,我们把二维码贴在接种本上,那我是不是可以通过二维码跟踪疫苗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