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刑辩漫谈会第39期 |《热案解析·从明星网红偷逃税案看逃税罪的法律适用》

1006 2022-02-23 12:59

分享人陈欢

《礼记·中庸》有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在漫漫刑辩路上保持终身学习、不断精进的激情,是凌云刑辩漫谈会举办的“初心”。2022年,第39期漫谈会正式开讲啦。

自2018年范冰冰逃税案到2021年郑爽、薇娅等人涉嫌偷逃税款案被相继爆出,明星天价片酬、逃税罪初犯免责等问题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为充分挖掘社会热点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本期由陈欢律师为大家讲解明星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方式、涉税犯罪的罪名综述以及逃税罪的司法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逃税罪的前身条款是偷税罪,当时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条文的修改也就解释了众多明星被爆偷逃巨额税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能免受刑事处罚的问题,反观2002年刘晓庆偷逃税款直接被刑事拘留长达9个月的时间。

陈欢律师通过总结近几年来曝光的较为典型的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款的行为手段,为我们全面的梳理了明星网红主播等高收入人群大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关联企业以及向空壳公司增资等方式来规避缴税义务。在分享的过程中陈欢律师还为我们介绍了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从基础法律规定上详细为我们介绍了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并结合郑爽逃税案的操作模式为大家讲解了偷逃税款案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常见违法手段。

逃税罪条文归纳在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这一章节,相关的罪名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款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从立法背景来看,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从事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经济支柱。税收的流失势必造成国家整体利益的受损。因此,为了不使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保证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对税种征缴优先作了规定:“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1992年补充规定第七条相关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处置顺序,以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并删去了1992年补充规定第七条关于罚款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构成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的犯罪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处罚金刑或 没收财产刑的判决,在执行前,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追缴税款。“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分别是逃税罪、抗税罪、逃避缴纳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均属于直接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应当由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追缴。尤其是在涉嫌逃税罪的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追缴情况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是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行为都具有双重违法性,既违反了行政法律又触犯了刑法,当然存在行政责任和刑事处罚如何适用的问题。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从事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经济支柱,税收的流失势必造成国家整体利益的受损。更何况刑法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本意也是要保障我国税收收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因此,本条规定税收征缴优先原则,既符合刑事立法本意,也与税收行政法律相衔接,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是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税收征缴优先,仅指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至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并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

分享结束后与会的各位同事就逃税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陈欢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交流.至此第39期凌云刑辩漫谈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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