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729 2023-08-17 17:55

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探讨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欠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方法。首先,我们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接着,我们将分析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要素。最后,我们将讨论在实际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情况,以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0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02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


(I)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

(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

(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第二,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参考的因素有两个:


第一,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如果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举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转账给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举债的数额不大。关于数额大小,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入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主要是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例如,举债为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进行大额消费;举债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收益被纳入家庭财产或者债务人配偶从中受益的;为支付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友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所负的债务。

03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二、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要素

01



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就个人债务进行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产生的债务,为了履行配偶双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义务产生的债务,其他根据配偶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为具有此等性质的债务。例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02



要素分析:


婚姻关系:首先,要确认这个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行为:要核实借款行为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者共同参与借款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性质:要考虑债务的性质。如果这笔债务主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比如购买共同居住的房产、装修房屋等与家庭生活相关的支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与支付能力:最后,还需要评估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债务的支付能力。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款时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那么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



案例分析:信用卡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例

01



能够举证证明信用卡支出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案例: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3)渝0151民初151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与张开平,鲜加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鲜加忠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铜梁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乐分卡-加装消费卡的信用卡一张。该申请表中“客户签阅”一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以上的规定……”。鲜加忠在主卡申请人处签名捺印。

2021年3月1日,鲜加忠向农行铜梁支行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申请对指定的信用卡授予专项分期额度用于家装。此后,农行铜梁支行核准了100000元的专项分期额度,因鲜加忠未按期足额还款,农行铜梁支行遂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

关于张开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鲜加忠向农业银行铜梁支行申请100000元的专项额度,用于装修登记在张开平名下的房屋。因本案债务系基于鲜加忠、张开平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张开平也认可承担还款责任,故应由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02



仅能举证证明存在信用卡欠款,但对欠款形成、时间、用途不能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终980号《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毕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蔡某2向农商行市政公园支行申请杜鹃信用卡,自愿遵守《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农商行市政公园支行经审核后向蔡某2发放了杜鹃信用卡一张。

《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或转账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在使用账户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有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

蔡某2持卡消费透支本金9853.82元后,自2018年6月2日起开始逾期还款,以致成讼。


法院观点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蔡某2申请信用卡并使用,并未由毕某共同签名,对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毕某亦未在事后追认。从信用卡的支出来看,2018年4月29日及4月30日,发生的烟酒店及超市支出近九千元,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开支范畴,故案涉信用卡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



结论与建议


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从法律和实际情况出发,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是否知情、是否追认”,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追认,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银行方,在发放信用卡时如有配偶的,应让配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对于夫妻,如遇到一方大额透支信用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寻找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未追认过,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



律师简介 

 徐灵悦

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公室执业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纠纷



撰稿丨徐灵悦

编辑 | 田廷赛

本月轮值领导审核 | 杨小敏 张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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