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 | 隐藏的自首情节

1201 2021-10-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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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不满18周岁的张某通过快手结识了不满14周岁的李某,在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了三次性关系。4月中旬,张某又伙同杨某通过玩牌喝酒的方式将李某灌醉,并趁李某失去意识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民警来到张某家抓捕张某,因其未在家抓捕未果,后张某父亲带领民警来到张某就读的学校外,自己进入学校将张某带出后由民警带走。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所犯罪行。后该案因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移送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量刑建议13至15年。嫌疑人张某家属在绝望时找到了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希望自己孩子有机会能减轻处罚,经刘体航律师及时介入辩护,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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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后,刘体航律师介入了该案,了解案发过程后,合法接受了张某父亲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咨询,并告知了张某父亲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接受张某父亲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张某,告知其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并就此案的性质、法定加重情节及量刑充分接受张某的咨询。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争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2.迅速到检察院阅卷,对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主动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初步确认张某认罪认罚的量刑为13-15年。后在阅卷中发现张某可能存在自首情节,并就张某归案的细节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老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经过补充侦查确定张某确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出了调整,建议对被告人量刑9-10年。

3.在审判阶段,庭审前做通了被害人家属工作,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为被告人取得了《谅解书》,并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解,并落实细节,防止遗漏其他重要信息。庭审中阐明该案被告人系未成年,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辩护意见,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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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张某的犯罪事实虽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其父告知他民警在校外等待的前提下,张某本可借助学校人员较多、隐蔽性较强的优势,有足够的时间逃跑,拒不归案,但张某主动跟随父亲来到校外,并找到民警投案,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在讯问过程中,张某积极配合办案人员,除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身份信息、罪行等情况外,还如实供述他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张某虽然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校外主动投案的行为并不影响主动投案的认定。投案的地点不局限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既可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可向自己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综上,张某系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系初犯,张某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该案为其第一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意性小,可改造性大,人身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3.庭审前,张某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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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结果 

2021年9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对张某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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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心得 

辩护人认为本案能获轻判,主要归结于以下四点:

1.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阅卷后发现被告张某存在自首情节,是该案轻判的重要因素。在承办律师发现该情形后,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办案机关在了解该情况后给予重视,进行补充侦查,依法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3.被告张某的行为已经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在律师办案过程要认真阅卷并做好记录,对于存在疑问的地方应主动进行核实,以过硬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执业操守,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

刘体航

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一部主任

法律研究生,法考A证,在公安一线工作近十年,实战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擅长办理各种疑难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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