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 | 以案释法:从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审判阶段取保候审,浅析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437 2021-10-12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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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分局组织对社会商铺、出租房基础信息进行采集中发现,一家名为云X科技公司东川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社会人员大量购买实名制电话卡,该项业务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当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周某进行传唤,后经周某供述其在福建籍人员肖某(在逃)的组织下与张某等人在东川区及玉溪市两地开设公司招募人员向社会公众非法收购实名制电话卡,收购后邮寄至福建省肖某处由肖某用于办理虚假营业执照、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至玉溪市红塔区将负责人张某,业务人员蒋某、张某、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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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2020年12月18日该案涉案人员蒋某近亲属慕名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称蒋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就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乔嗣勇、陈玲律师为蒋某辩护。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经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延期开庭,经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提出法律意见后,东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蒋某取保候审,蒋某已于2021年8月11日解除羁押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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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实 

蒋某2020年4月3日通过网络招聘方式至云X科技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面试,负责人张某谎称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淘宝店铺租赁,工作内容包括淘宝客服,招募人员至公司办理实名制电话卡开设淘宝店铺账户出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拉人头办理实名制电话卡提成。蒋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后,按照负责人张某要求,将自己认识的人介绍到云X有限公司通过签订有偿使用电话卡合同方式,购买被害人用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供张某开设使用,累计介绍被害人50余人获利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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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分析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违背公民个人意愿,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里的“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通过购买、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是构成该罪的条件,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两高特别对该罪的“情节严重”行为作出穷尽式列举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三)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非法获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四)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及所得数额(前文已做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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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辩护人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应存在非法获取或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任一行为,两个行为可以独立实施亦可作为整体连续实施,但行为人必须具备其中一个行为才能构成该罪客观行为上的构成要件。具体到本案中,蒋某仅是将被害人介绍至云X公司,后续与被害人沟通交易、签订合同、提供身份证信息、办理电话卡等后续行为均由张某操作,蒋某并未直接参与,蒋某的作用在本案中仅为中介作用,辩护人认为蒋某并未对被害人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被害人自愿办理电话卡后交给张某,蒋某并未对被害人个人信息保存或持有;蒋某对后续电话卡是否开设淘宝账户或其他违法行为完全不知晓,并未存在使用被害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蒋某在客观行为上并未存在刑法规定的购买、收受、交换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不存在出售或者提供等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案中蒋某年仅23岁初中文化,基于正常求职需求应聘工作,被告人出于自身认知能力限制及负责人张某谎称公司业务合法,在对云X公司实体开设、营业执照、公司规模等的综合考察后,未对云X公司业务内容产生怀疑,对于求职者来说不能苛求一个普通求职者对公司业务的合法性有超出大众认知的注意标准,辩护人认为蒋某主观上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由于当今社会互联网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网络市场化生活化呈现出普遍性和广泛性,普通人出于自身认知的限制及信息交流的不对称,导致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漏洞实施犯罪时普通人无法识别而加入,最后导致自己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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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获自由的被告人走出看守所后和家人相拥而泣

 

承办律师及作者:乔嗣勇、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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