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人事争议中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948 2021-09-30 08:35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15条规定: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即当劳动者不想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即可单方面无理由的宣告解除聘用合同。

 

但该如何正确行使单方解除权呢?

从文义的角度来看,使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受聘人员首先需要主动向单位提起两次辞呈,两次间隔6个月且均未能达成一致。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受聘人员在具备上述前提后,单方面的行使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果,无法撤回也不依赖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15条规定: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相关规定中允许的继续履行合同仅指两次辞职之间,属于行使单方解除权前提阶段的特例,而一旦行使了解除权解除人事关系就不存在了。

 

 

 

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就可以走了吗?

基于前文所述,《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15条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前提需要有两次不成功的协商为前提,而该前提成就以后还需依据《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三十七条内的,必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规定,提前书面30日书面通知单位,然后方能正式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成功行使解除权需要由两次失败的辞呈(请求)、一次提前30日的书面通知以及预告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共四个步骤构成。

此处还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随心所欲,毫无代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行使单方解除权以后还需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以上便是本人总结的有关人事争议中单方解除权行使的一点点提示,希望能够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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