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件看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

751 2023-04-13 13:48

2022年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除了小花梅的丈夫董志民被判处虐待罪、非法拘禁罪以外,相关部门还顺藤摸瓜揪出了当年拐卖小花梅的系列人员。据通报,1998年,小花梅被时立忠、桑合妞从云南省福贡县拐骗至江苏省东海县,被卖予徐某东后逃脱。同年6月,小花梅被谭爱庆其妻李某玲在河南省夏邑县发现并收留,又被卖给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后,经刘某柱介绍,卖给董志民。最终法院认定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年不等。

1998年至案发时已过去二十多年,小花梅从被拐骗到被董志民收买的过程中,实施拐卖行为的共有7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五人被追诉,可谓是大快人心,可为何对这5个人的追诉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答案即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

具体来说,追诉时效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延长追诉时效,正是依据本条第四款,也就是通报中着重强调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法条,规定了经过最长20年追诉期限后仍有必要继续追诉的情形,但又将决定权集中收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因为,刑法兼具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平衡度,追诉时效的延长,既要体现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精神,防止其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约束刑事司法权力,注重保障人权,避免司法机关滥用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避免权力滥用。将决定权收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目标。

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依照一般规定,对时立忠等人拐卖小花梅的行为,在2018年就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5人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且情节严重,为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有必要进行追诉,故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得以对五人进行追诉,通过程序的合法、正义保证结果的公平、正义。

除上述5人外,李某玲、刘某柱因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不适用例外规定,故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可能有读者认为,实施了犯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仅仅因为超过时间就不再追诉,岂不是有放纵犯罪分子、纵容犯罪之嫌?

其实不然。刑法的适用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事项,一个人从被立案侦查到最后被定罪量刑,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作,这是刑法得以准确、公正地实施的保障。而基于效率等考量,追诉时效制度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不被陈年旧案所累,阻碍对现行犯罪的及时打击。但是刑法是一个严谨且全面的规定,基于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还设置了一些特别规定,以严密法网。除上文提到的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还有不受追诉时效的情形和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换句话说,只要公检法发现了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就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时间归案,都应当依法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举例来说,犯罪分子在2000年1月1日犯了A罪,追诉时效是5年,从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但他在2004年12月31日又犯了罪,那么他A罪的追诉时效从2004年12月31日再次起算5年。在一定的期限内反复触犯刑法,说明此人具有相当的再犯罪的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对其仍有必要通过刑罚教育改造,因此,对其应当适用更长的追诉时效,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以求能达到不枉不纵的目标,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

END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图文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图文均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说明】图文仅供交流学习,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小鹅通 | 律视界

视频号 抖音 头条 b站 | 凌云律师

快手 优酷 腾讯 喜马拉雅 微博 | 凌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