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工期延误纠纷解决逻辑

1059 2021-09-22 17:57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工期作为建设工程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其索赔纠纷多不胜数,本文将从工期索赔的基本原理及裁判规则对承包人答辩思路进行论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民法典》79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第9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期延误纠纷的相关理论及逻辑观点 

从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赔偿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及该类纠纷解决的论论体系及逻辑,对于发包承包双方对于延误责任的认定,应按照如下逻辑程序进行:

1、发包人仅需证明工期延误的存在,即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赔偿;

2、承包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证明工期延误不存在或工期应当得到合理顺延;

3、发包人对承包人主有异议的,应当证明承包人获得工期顺延的程序存在瑕疵或工期顺延理由不成立;

  以上三个步骤双方均已穷尽手段仍不能就工期延误纠纷达成一致的,为避免不利后果的产生,双方均可提出工期鉴定申请,但是,在启动工期鉴定期间,上述纠纷解决逻辑及证据规则仍然适用,双方并不因为鉴定程序的进行而免除举证义务,应继续积极举证,以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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