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 | 经典案例——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871 2023-03-28 14:10

PART1
案件概述

2018年7月期间,云南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位)在承包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某市政工程项目过程中,雇请当地劳动人员8人为其提供劳务活动。2020年1月工程完工后,由于发包公司未支付该水电安装公司工程款,该水电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李某以此为由拖延支付8名劳动者薪酬,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8月劳动保障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立案处理,2021年4月李某将未支付薪酬全额支付给8名劳动者,2022年4月22日麻栗坡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起诉。

PART2
案件结果

2022年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李某慕名至凌云律师事务所向乔嗣勇律师咨询,在和乔嗣勇律师沟通后即刻决定委托乔嗣勇律师团队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团队指派陈玲律师为其提供具体辩护工作。经律师努力本案启动企业合规审查后检察院对云南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及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PART3
案件分析
(一)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在未严重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欠薪的单位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的,可以对欠薪单位免于刑事处罚。

 

(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意义

云南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虽然在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全额支付了劳动者薪酬,但基于前期在社会保障部门多次下发行政处罚后仍未履行,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才予以支付,对此公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履行义务态度消极、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撤销案件要求,因此决定将本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陈玲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本案,通过阅卷后发现本案作为单位犯罪具有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于是积极与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沟通申请适用企业合规程序。麻栗坡检察院收到申请后表示认同律师建议并愿意共同探索研究企业合规程序,随后麻栗坡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启动刑事合规审查,申请通过后即刻对被告单位展开了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工作。

企业合规审查启动后,陈玲律师介入被告单位运营管理,及时发现被告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针对性提出合法合规整改建议。

经过近一年的考察,由检察机关实地对被告单位审查并组织相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认为被告单位评估合格,可以通过合规考察,遂对云南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承办律师:乔嗣勇 陈玲

 

乔嗣勇 律师

 

乔嗣勇,系凌云律师事务所总部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总部战略委员会委员、合伙人、总部知识管理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律师面试考核官。

陈玲 律师

 

陈玲,系凌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总部知识管理分委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刑法学硕士。

END

撰稿 | 陈玲

编辑 | 王奕璇

审核 | 乔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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