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数据安全法》要点解读

1608 2021-09-17 07:36

 

2021年8月2日,2021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了《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47个国家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2.6万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0%,占GDP比重为43.7%。

 

规模上看去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逼近5.4万亿美元,从增速上看中国数字经济同比增长9.6%,已高居全球第一。我国数字经济增速已达到GDP增速三倍以上,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的创新版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此大环境下,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最核心资产,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成为了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恰逢其时,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加强数字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数据安全法》共计七章五十五条,内容涵盖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责任等方面,今天笔者将对《数据安全法》的要点部分为大家进行一一解读。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并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同时明确了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并在数据安全与发展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数据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二、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国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同时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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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 

 

在数据出境方面,《数据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于违反该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最高将承担一千万元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甚至面临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

 

另外,《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条约互惠和强化域外数据司法、执法监管也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违反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最高五百万元罚款,以及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发展 

 

国家在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方面促进其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同时,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五、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与安全审查制度 

 

面对数据处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审查方面,早在去年国家网信办就联合多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次,《数据安全法》也明确了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这也意味着安全审查决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六、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数据安全负责人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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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数据交易中介机构规范化 

 

对于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这是从法律层面首次对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束,在实践中,作为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查供需双方的合规资质,审查交易数据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是否具备安全交易数据的能力等,建立数据交易完整合规体系。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推动政务数据安全开放 

 

《数据安全法》第五章规定了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并规范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时需要收集、使用数据的条件和程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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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完善数据收集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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