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T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获不起诉 律师提示勿因小利身陷囹圄

2257 2021-09-17 07:26

 

 核心提示 

 

 

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本案犯罪嫌疑人虽然在向他人提供借款前存在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但由于货币非种类物且由于其账户上存在其他资金进出,不能排除进出金额中有非银行贷款资金的合理怀疑,本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定本案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案件经退侦后人民检察院基于上述理由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通过本案,编者想提醒欲图通过转贷牟利的读者,千万不能为了利差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否则可能因此招致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3日,M县公安局对T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M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M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T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彭泽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T某某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并依照常例开展了阅卷和会见工作。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高利转贷的故意,且其从银行获得的信贷资金已经被用于归还其欠别人的借款,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T某某出借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本案据以证实T某某使用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证据不足,因此向M县检察院提出了无罪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办案机关将本案退侦之后,侦查机关提交了Y公司《审计报告》作为补充证据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根据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提交了不起诉的补充辩护意见,并就辩护意见面见办案检察官,同办案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交流。

 

2021年3月25日,通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以本案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清,T某某套取银行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前,转贷账户上由其他资金进出,不能排除进出金额中有非银行贷款资金的合理怀疑为由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而告结案。辩护律师对本案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检察机关对本案公正司法的执法态度,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金融机构针对某些特定群体或者某些特定事项存在定期无息贷款的优惠政策,能够申请无息贷款的个别人员为了从转贷行为中获取利息,存在从银行申请贷款之后将贷款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利的情况,实施该行为不仅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还可能存在因为借款人无法向转贷人归还借款,造成借款人无法向银行归还借款,从而造成被银行起诉承担还款责任的重大风险。若转贷人直接将贷款归还银行,将因此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若转贷人无力还款导致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因此被限制高消费。

 

基于上述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多重风险,承办律师特别提醒朋友圈读者朋友,切莫为了贪图转贷产生的利差,以身试法造成本息无归、登榜黑名单甚至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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