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刑辩漫谈会第71期 | 洪金云:浅析无经营资质购销粮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857 2023-02-06 09:49

非法经营罪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一方面该罪分解、衍生自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是为了修订1979年我国《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口袋化”问题;另一方面该罪为灵活应对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仍设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该罪尤其是第4款的适用仍因过于笼统而饱受诟病。对此,如何把握其适用范围,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具有刑罚必要性,是对该罪名理解和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

2023年2月2日第71期凌云刑辩漫谈会如期举行,本期由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III部洪金云律师分享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学习心得。

洪金云律师认为,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无论是烟草经营等特许经营行为,还是特殊时期疫情防控中售卖抗疫药品,抑或互联网领域的刷单等场景,都容易与非法经营相关联。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仍待考察。因此在行为模式非典型的情况下,首先,应明确“罪刑法定”“法无规定不为罪”。洪金云律师建议对相应的经营行为定性上从“国家规定”入手,应结合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等进行全面检索、梳理;其次,非法经营罪类目旁多,此次分享仅以“粮食收购”为例,重在探究定性问题。其认为行为模式定性要从相应的行业背景中探究,应结合行业背景规范、发展历程了解涉案行为是否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最后,延伸提出除了罪与非罪本身,还需要关注行为本身是否还构成其他罪名,若构成,罪数如何确定,以期寻求有效辩护。

分享完毕,与会人员对结合行业背景理解罪名的观点表示认同,并对洪金云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并进一步结合办案实务经验,对精细化辩护与实务辩护的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END

撰稿 | 洪金云

编辑 | 王奕璇

审核 | 凌云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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