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羁押必要性审查3:上级延长了羁押期限,应由谁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

1210 2021-09-07 19:01

侦查阶段,对被批捕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延长,由上级检察院决定,而非同级检察院决定。一个案件,若办案机关是基层公安局,批捕机关是基层检察院,市一级检察院延长了羁押期限,现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向基层检察院,还是市一级检察院申请,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类似的问题,在审判阶段同样存在。

 

 

01

当前的规则

依据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6条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关为“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强调即使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审查机关仍然为“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由上级检察院/法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关,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从这些现有规定情况看,当上级延长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关仍然为“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这在规则上应当并无疑问。

1.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6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02

面临的现实尴尬

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延长决定看,依据现有规则2,侦查机关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后将侦查机关意见及本机关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延长。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0条第2款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将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从这一规则看:第一,同级检察机关需要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但只有提意权,没有决定权。第二,有决定权的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是否延长,即能作出与办案机关、同级检察机关意见完全相反的决定。即使同级检察机关不同意延长,有决定权的检察机关仍可以延长。在上级检察机关已经延长羁押期限后,让同级检察机关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就是尴尬的问题:第一,在检察机关中上级对下级进行领导的体制下,是否能够苛求下级检察机关否定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如果下级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角色实质上变更了上级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实际上是否是一种否定。第二,更进一步,即使在下级检察机关不同意延长羁押,但上级检察机关仍然同意延长的情况下,实践中是否能够期待下级检察机关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途径否定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这是个问题。同样,虽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独立,但在审判阶段,由上级法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我们能对其否定羁押有多少期待。

 


03

理论上存在的疑问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级别一一应对,这是基本原则。在审判阶段,逮捕虽然是同级法院作出的,但延长羁押期限却是上级法院决定的,如果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表面看,是对同级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实际上也是对上级法院的决定进行监督,这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否存在一定的冲突。

 


04

另辟蹊径的或可做法

作为辩护人,当上级延长了羁押期限,很难期待下级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作出变更建议:第一,正是上文所言的下级监督上级的困难。

第二,司法解释所规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1个月的,一般不予立案的规则,使得羁押必要审查空间很小3。以侦查阶段为例,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即只有1个月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期限就只有1个月,根本不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期限有2个月,也只有1个月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3.《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所以,笔者认为,与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如在上级机关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过程中充分争取。从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程序看,第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相关规则逐渐明确。第二,在该阶段,能直接、有效与有决定权的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这是决定之前的、事中的沟通,对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沟通效果应当会更好,相关司法机关对于不延长羁押期限及变更强制措施,相关顾虑也应当较小。第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解释,也明确检察机关在该过程中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提供了通道4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 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的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等。

从笔者的个体经验看,当前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过程中,辩护人发挥作用较小,依据相关规则积极跟进争取,或可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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