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吴亦凡的刑罚将如何执行?

891 2022-11-28 13:48

今日下午,“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称: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宣判。

 

那么吴亦凡的刑罚将如何执行呢?

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两组概念:

一、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根据相关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开渠道显示,2021年7月31日吴亦凡被刑事拘留,时至今日未改变羁押强制措施。即依据一审判决,吴亦凡先行羁押的期间自动转化为有期徒刑期间, 其有期徒刑执行理论期间为2021年7月31日至2034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第二款,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同时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吴亦凡不符合限制减刑的条件。

 因此,吴亦凡的具体减刑幅度取决于其在监狱的表现,且不会被限制减刑。

 

二、什么是驱逐出境?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浩如烟海,驱逐出境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性质。既有作为刑事处罚方法的驱逐出境,也有作为行政处罚方法的驱逐出境,还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以及作为外交处罚手段的驱逐出境。上述吴亦凡被判处的驱逐出境显然属于刑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驱逐出境。因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而刑法并没有将其列在《刑法》第三十四条一般附加刑的种类之中,而是通过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定,但这对驱逐出境附加刑的性质没有太大影响。 

《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到底该如何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特点有关。驱逐出境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即只能适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外国人。当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而又不必判处主刑时,可以对其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当外国人所犯罪行较重时,法院则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除此之外,当驱逐出境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时,其执行的日期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后者则是从主刑即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如吴亦凡未上诉或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吴亦凡的有期徒刑刑期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34年7月30日。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吴亦凡将被执行驱逐出境。

各位读者认为吴亦凡后悔了吗?

END

撰稿 | 赵鹏飞  编辑 | 王奕璇

一审 | 赵鹏飞  本月轮值领导审核 | 杨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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