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股权转让你知多少?

858 2021-08-27 08:36

案例:A处于投资目的,经朋友B介绍准备入手一家公司。恰逢某公司股东C准备转让股权,A准备从G手中接手该部分股权,那他会面临身份风险呢?

 

01

 

「 法律分析 

A受让了目标公司股东C转让的股权,因为A暂时不清楚股权受让前转让人是否通知了其他股东,所以建议A向转让方咨询清楚,尽管A们之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转让了股权还没办理登记,如果没有通知A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可能会被认为无效,如果按照正常的流程通知了,那可以进行转让。


02

风险提示

(一) 受让股权前一定要让转让人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因为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他们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或者是过半数股东同意A受让股权,A与C之间的股权转让才有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 受让股权前要弄清楚转让人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不然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无效。

1.对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和《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而显名股东可以依据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主张对该股款的领受权利。

2.对于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收益,由于转让的是记载于他人名下的股权,应认定为无权处分。隐名股东若想取得转让后的收益,应提供此前的“名实出资“约定,并结合相应法律法规主张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 受让股权前要询问该股权是否是瑕疵股权(如:股权被质押,转让人抽逃出资等情形),一定要询问清楚,如果存在瑕疵自己要执意要购买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代替履行出资义务等)。

相关法条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 受让股权前要询问转让人该股权是否是共有股权,如果是共有股权的情形,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双方共同在场,如果另一方不能出席的情况下签订方应该携带对方的授权委托书,为了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 股权转让款尽量在办理完登记之后交付,可以大大的降低风险。


03

「 注意事项 

(一) 一定要有其他股东书面的同意。

(二) 通知其他股东时一定要注意通知的内容应该全面、真实并且有效送达。


04

「 行动建议 

(一) 股权转让后尽快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 最好和转让人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 受让股权之后就享受了相关的股东的权利,可以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近年来,利用非法手段骗取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件屡见不鲜,不但给公司的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给公司登记机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读者君在进行股权转让的同时多看看小编的文章,可以减少许多无谓的麻烦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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