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刑辩漫谈会第63期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司法认定

713 2022-10-21 16:45

2022年10月14日第63期凌云刑辩漫谈会,由刑事业务中心五部赵淼欣律师为大家分享《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司法认定》。

本罪罪名较长,全称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中才予以规定的罪名。在此之前,立法者普遍认为本罪一般系作为掩盖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或达到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目的的方法,不需单独归罪,仅在其造成严重后果时以牵连犯的规则以刑法规制即可。随着经济发展,立法者逐渐认识到,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动机,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本身已经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市场经济造成严重破坏,需要作为单独犯罪规定刑事处罚。

 

本罪在实践中并不是一个常见的罪名,没有过多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的认定作具体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问题。赵淼欣律师从本罪的立案标准、罪名认定的相关概念和罪与非罪的界限出发,结合实践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如:隐匿、故意销毁小金库的相关凭证、单位自制凭证是否构成本罪,本罪涉案金额的认定等,对该罪进行一个细致、全面的分析。

 

分析实践中一些无罪、不起诉的案例,尽管本罪系情节犯,但在涉案金额达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时,根据具体案件细节,找到行为人成立的其他情节,如从犯、自首、坦白等,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辩护,也可能为行为人争取到不起诉或无罪的结果。

最后,在漫谈会尾声,参会人员相互交流了实务经验。

END

撰稿 | 赵淼欣

编辑 | 王奕璇

审核 | 凌云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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