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能全额赔,足额赔付要打官司?

925 2021-08-06 10:07

摘要:《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律师向省政府发立法修改建议获回复
2017年8月,昆明一家啤酒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肇事方负全责。
但家属在申请相关赔偿时却遇到了难题。
工伤保险不能全额赔?律师:应当适用上位法  由于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难身亡,其家属向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申请了工伤鉴定。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案属工伤。   由于企业注册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该企业及员工家属遂向盘龙区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但被告知: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需由肇事方先行赔偿。   “家属同时也向肇事司机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交通事故最后核定40万左右的赔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涛说。   经过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对遇难者家属补偿65万余元。但社保局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依据,作出了工伤保险补偿只赔付25万余元的决定。   人已经死了,本该得到百万以上的赔偿又瞬间少了40万元。这引发了家属和律师的质疑。   “社保局采取了一种补足的方式,也就是实质上否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和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双重赔偿的标准。”徐涛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两部法律在工伤赔偿上都认定了“双重赔偿”标准。   也就是说:针对人身损害部分的赔偿,在接受了民事赔偿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而在本案中,社保局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可赔65万,但因为第三人已赔偿40万,却只赔付25万工伤保险补偿。   律师认为,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上位法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类似案例中社保局16次败诉  疑问:工伤保险足额赔付都要打官司?  据了解,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它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以及家庭提供保障。在很多工伤致残致死的案例中,它被称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赔偿”,对工伤申请人一方至关重要。但也正因为拒绝足额赔付工伤保险金,我省多个社保局都曾经被当事人起诉。   2017年,杨女士骑电动车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经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肇事驾驶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万余元。此后杨女士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核定2.8万余元,但昆明市盘龙区社保局仅仅进行部分赔付。   杨女士为此提起了诉讼。2019年5月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庭上,盘龙区社保局同样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第三方侵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远远大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2.8万余元,当庭拒绝了杨女士“双重赔偿”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但这样的诉讼在我省并非“孤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键词“《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记者和律师在我省2015年至2017年公开的案例中,发现了16起类似案例。它们都是在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因社保部门采取补足方式进行赔付而被当事人起诉的。   “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诉讼,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所有的案例都是以社保局败诉而告终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里面所有的司法案例中,都是支持受害方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来提起赔偿。”徐涛说。   类似的案例都说明,社保局一直都是依据地方性法规而作出赔付决定,因此当事人要获得全额工伤赔偿时,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来获得。“诉讼周期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说,这在无形当中,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遭遇工伤事故本就是不幸,而无法依照国家法律得到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更会让不幸者雪上加霜。   难道所有此类情况都要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律师们在全国判例中发现,其他省份已经做出了有益尝试。   “从整个检索的数据来看,当事人需要走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基本上只有云南省,其他如重庆、四川这些地方都有直接指导意见明确,不需要再走行政诉讼程序,直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绍坤说。 

工伤保险不能全额赔?

律师:应当适用上位法

  由于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难身亡,其家属向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申请了工伤鉴定。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案属工伤。
 
  由于企业注册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该企业及员工家属遂向盘龙区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但被告知: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需由肇事方先行赔偿。
 
  “家属同时也向肇事司机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交通事故最后核定40万左右的赔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涛说。
 
  经过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对遇难者家属补偿65万余元。但社保局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依据,作出了工伤保险补偿只赔付25万余元的决定。
 
  人已经死了,本该得到百万以上的赔偿又瞬间少了40万元。这引发了家属和律师的质疑。
 
  “社保局采取了一种补足的方式,也就是实质上否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和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双重赔偿的标准。”徐涛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两部法律在工伤赔偿上都认定了“双重赔偿”标准。
 
  也就是说:针对人身损害部分的赔偿,在接受了民事赔偿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而在本案中,社保局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可赔65万,但因为第三人已赔偿40万,却只赔付25万工伤保险补偿。
 
  律师认为,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上位法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类似案例中社保局16次败诉

  疑问:工伤保险足额赔付都要打官司?

  据了解,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它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以及家庭提供保障。在很多工伤致残致死的案例中,它被称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赔偿”,对工伤申请人一方至关重要。但也正因为拒绝足额赔付工伤保险金,我省多个社保局都曾经被当事人起诉。
 
  2017年,杨女士骑电动车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经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肇事驾驶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万余元。此后杨女士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核定2.8万余元,但昆明市盘龙区社保局仅仅进行部分赔付。
 
  杨女士为此提起了诉讼。2019年5月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庭上,盘龙区社保局同样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第三方侵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远远大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2.8万余元,当庭拒绝了杨女士“双重赔偿”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但这样的诉讼在我省并非“孤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键词“《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记者和律师在我省2015年至2017年公开的案例中,发现了16起类似案例。它们都是在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因社保部门采取补足方式进行赔付而被当事人起诉的。
 
  “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诉讼,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所有的案例都是以社保局败诉而告终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里面所有的司法案例中,都是支持受害方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来提起赔偿。”徐涛说。
 
  类似的案例都说明,社保局一直都是依据地方性法规而作出赔付决定,因此当事人要获得全额工伤赔偿时,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来获得。“诉讼周期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说,这在无形当中,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遭遇工伤事故本就是不幸,而无法依照国家法律得到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更会让不幸者雪上加霜。
 
  难道所有此类情况都要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律师们在全国判例中发现,其他省份已经做出了有益尝试。
 
  “从整个检索的数据来看,当事人需要走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基本上只有云南省,其他如重庆、四川这些地方都有直接指导意见明确,不需要再走行政诉讼程序,直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绍坤说。
 向省政府发出立法修改建议

  回复:政府已经启动调研论证工作

  记者了解到,朱绍坤和徐涛将此问题反映到了相关主管部门,并得到了回复。   2019年3月,他们向省政府发出立法修改建议:“明确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时,权利人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云南的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相吻合。”   “我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朱绍坤说。   近日,两位律师的建议得到了省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根据各方意见,云南省政府已经启动对《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将就相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一步征询和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后,再审慎作出是否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决定。   两位律师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取决于工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要件,而不是第三人是否赔偿或者是否有过失。他们希望工伤赔偿申请人在主张合法权益时,不再因法律之间的冲突,被迫陷入诉累。   “从回复情况看,此问题已经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也召开了相关的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对我们来说,如果能够推动立法修改是件非常荣幸的事情。”朱绍坤说。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了解到,朱绍坤和徐涛将此问题反映到了相关主管部门,并得到了回复。
 
  2019年3月,他们向省政府发出立法修改建议:“明确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时,权利人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云南的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相吻合。”
 
  “我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朱绍坤说。
 
  近日,两位律师的建议得到了省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根据各方意见,云南省政府已经启动对《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将就相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一步征询和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后,再审慎作出是否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决定。
 
  两位律师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取决于工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要件,而不是第三人是否赔偿或者是否有过失。他们希望工伤赔偿申请人在主张合法权益时,不再因法律之间的冲突,被迫陷入诉累。
 
  “从回复情况看,此问题已经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也召开了相关的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对我们来说,如果能够推动立法修改是件非常荣幸的事情。”朱绍坤说。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