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布上年度信用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这些公司犯...

891 2021-08-06 10:07

摘要:日前,昆明市公布2018年度信用联合惩戒8大典型案例,涉及侵权、讨薪、失信旅行社、违规使用公租房等内容。
 ...

  日前,昆明市公布2018年度信用联合惩戒8大典型案例,涉及侵权、讨薪、失信旅行社、违规使用公租房等内容。  本报梳理出群众备受关注的4大案例,邀约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限制消费组合拳 有效推进案件执行  云南铭鼎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作品放映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将侵权歌曲删除。  经过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云南铭鼎娱乐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同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铭鼎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音集协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铭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并对铭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在被限制消费后,铭鼎公司多种行为受到限制,迫不得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该系列案中的部分案件义务,并承诺余下的未履行案件也将会积极履行。  【释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滔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比如支付延迟履行金、限制高额消费等方式,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加以限制。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有效方式,其惩罚对象仅是被执行人,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手段。需要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费是只能在案件执行阶段才能采取的措施,在审判或其他阶段不能适用。同时,限制高消费这种执行措施与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有所不同,其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  “当然,在执行工作中,限制高消费只是对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杨滔说。  税警联合助力“雪豹”专项行动  2018年4月19日,云南军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圆满办结。此案被纳入“雪豹2017”专项行动,由原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联手,历时近一年时间办结。该案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合计金额超过2276万元,税额超过338万元。  从该案初查到定性,再到案件终结,税警双方始终密切配合,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打防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合力,最终将涉税违法分子熊某绳之以法,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一查到底的高压态势,努力遏制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猖獗势头,全力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释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加彬认为,今年以来,国家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云南军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案涉案金额合计超过2276万元,税额超过338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联合惩戒让失信旅行社举步维艰  2018年8月,昆明某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的要求,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2018年8月红黑榜信息发布(第三期)”的黑榜信息中公布了该旅行社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昆明市工商局。  通过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该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出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旅行社及相关涉旅企业。得知这样的消息和后果,该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员后悔不已。  【释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滔指出,2013年《旅游法》出台,对导游及旅行社“不合理的低价游”等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导游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增加旅游项目另行收费等收取回扣,旅行社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包价合同》等旅游乱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旅游者心情,旅游者本想迎接美丽风景,却被困在购物场所被迫无奈消费。  针对这一现象,旅游者应加强防范意识,坚决抵制“不合理的低价游”;同时,旅行社负责人应依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管理好旅行社。而提高旅行社违法成本,加大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已成社会共识。  实施联合惩戒,信息联动共享是前提,目前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旅游诚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旅游、公安、交通及工商部门加强合作,多部门联合打击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企业进行公布,对失信  企业联合惩戒的举措,加大了旅行社的违法成本,让旅游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这一举措对规范旅行社、净化旅游市场,让旅游者真正享受旅游服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中标拒不签合同 重拳出击严肃查处  2018年1月12日,云南群之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派员参加了在昆明市富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砂锅村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该公司摘牌成功。但该公司未在成交确认书规定时限内与业主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竞得资格的行为,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规定,已构成违约。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富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解除该公司2018年1月12日与业主签订的《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砂锅村石灰岩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根据《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予退还该公司交纳的该项目竞买保证金31万元,并上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记录不良行为18个月。  【释法】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祥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律师建议,对于投标人而言,要避免采取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策略,不要简单认为,中标后不干了最多被罚没保证金,还要考虑由此可能带来的其他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现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切不可理直气壮拒签合同,而应与招标人及时进行沟通,妥善处理,慎重决策。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出现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除了可以罚没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外,还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实际损失,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