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 两女子大打出手 法院判被告赔偿1万元

946 2021-08-06 10:07

摘要: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不喜欢的人,解决的方法有许多,而家住昆明市呈贡区的李某却选择了直接“动手”。她的大打出手最终也付...
狭路相逢 两女子大打出手 
法院判被告赔偿1万元

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不喜欢的人,解决的方法有许多,而家住昆明市呈贡区的李某却选择了直接“动手”。她的大打出手最终也付出了代价。
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不喜欢的人,解决的方法有许多,而家住昆明市呈贡区的李某却选择了直接“动手”。她的大打出手最终也付出了代价。

案由
两女斗殴 一人受伤住院

      李某和龚某平时在感情和生意上就有矛盾,2017年2月的一天早上,龚某与丈夫在呈贡区龙街正街口附近买早点时,与李某相遇,两人互瞪后没有说话,各自走开。10时许,两人又在附近相遇,这回二话没说直接打了起来。打斗过程中,龚某随身所戴首饰等物件被李某扯掉,有些没来得及捡回而丢失。看着老婆被人打,龚某的丈夫拿刀想去砍人,龚某赶紧拉住丈夫,不想却划伤了自己。周围人见状忙上前劝架,将两人分开。但龚某因身材瘦弱处于下风,身体多处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才出院。经诊断,龚某左手中指及小指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出院后,龚某将李某告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遗失首饰费等各种经济损失5.17万元。   李某认为,事发当日是龚某先动的手,拉扯中,龚某的丈夫拿刀过来要砍人,龚某是在拉其丈夫的过程中导致左手划伤。龚某在纠纷的起因、经过上均存在重大过错。龚某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治疗左手的医疗费与自己无关,其余医疗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他费用自己也不认可。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积怨已久,被告李某未能理智、妥善和冷静处理矛盾,从而引发纠纷进而打伤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的损害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对事件起因、经过存在过错的答辩观点,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无固定收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最近3年的收入状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就诊机构出具的出院医嘱,酌情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首饰丢失产生的财物损失,因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龚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释法理智看待矛盾合法解决纠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能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李某与龚某因双方矛盾而引发斗殴事件,致使龚某遭受到人身损害。龚某请求李某对其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其需要证明李某有侵权行为,龚某自身存在损害结果,龚某的损害结果与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龚某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依据李某与龚某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主张的首饰丢失产生的财物损失,因无法证明是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侵权人也未因此获利,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杨能龙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应该理智看待矛盾,用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打架斗殴轻则需要就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来源:云南法制报
      李某和龚某平时在感情和生意上就有矛盾,2017年2月的一天早上,龚某与丈夫在呈贡区龙街正街口附近买早点时,与李某相遇,两人互瞪后没有说话,各自走开。10时许,两人又在附近相遇,这回二话没说直接打了起来。打斗过程中,龚某随身所戴首饰等物件被李某扯掉,有些没来得及捡回而丢失。看着老婆被人打,龚某的丈夫拿刀想去砍人,龚某赶紧拉住丈夫,不想却划伤了自己。周围人见状忙上前劝架,将两人分开。但龚某因身材瘦弱处于下风,身体多处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才出院。经诊断,龚某左手中指及小指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出院后,龚某将李某告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遗失首饰费等各种经济损失5.17万元。
  李某认为,事发当日是龚某先动的手,拉扯中,龚某的丈夫拿刀过来要砍人,龚某是在拉其丈夫的过程中导致左手划伤。龚某在纠纷的起因、经过上均存在重大过错。龚某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治疗左手的医疗费与自己无关,其余医疗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他费用自己也不认可。

判决
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积怨已久,被告李某未能理智、妥善和冷静处理矛盾,从而引发纠纷进而打伤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的损害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对事件起因、经过存在过错的答辩观点,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无固定收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最近3年的收入状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就诊机构出具的出院医嘱,酌情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首饰丢失产生的财物损失,因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龚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释法
理智看待矛盾合法解决纠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能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李某与龚某因双方矛盾而引发斗殴事件,致使龚某遭受到人身损害。龚某请求李某对其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其需要证明李某有侵权行为,龚某自身存在损害结果,龚某的损害结果与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龚某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依据李某与龚某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主张的首饰丢失产生的财物损失,因无法证明是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侵权人也未因此获利,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杨能龙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应该理智看待矛盾,用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打架斗殴轻则需要就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