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丈夫病逝 为争遗产继母状告继子

832 2021-08-06 10:07

摘要:大姚人徐某病逝后留下了房屋和车辆。为争夺遗产,徐某再婚的妻子黄某同徐某与前妻所生儿子王某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只得法庭相...
大姚人徐某病逝后留下了房屋和车辆。为争夺遗产,徐某再婚的妻子黄某同徐某与前妻所生儿子王某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只得法庭相见。近日,大姚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由:遗产咋继承 继母继子起纠纷        徐某与前妻于2002年离异时,经法院调解,王某由其母抚养。2007年11月,徐某贷款4.5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姚县北城的混合结构旧住宅。2011年10月,徐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两人带着黄某与前夫所生女儿一起生活。2014年5月,徐某与黄某借钱并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2016年9月,徐某又借钱买了一辆摩托车。        2017年7月,徐某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离世后,王某和黄某协商遗产继承问题,但黄某不同意王某分割遗产,并起诉王某,请求法院判决住宅、轿车、摩托车等约值17.2万元的财产由黄某母女共同继承。        对于继母的起诉,王某称,2008年其曾就抚养费问题起诉徐某,徐某表示要偿还购房欠款,房子将来会留给王某。徐某发病入院抢救后,黄某就收起了徐某的银行卡及证件,并向王某隐瞒消息。徐某逝世后,王某和黄某一起用徐某工资卡上的余额办理了后事。        王某称,徐某安葬后,黄某占有了其名下所有财产,还背着自己申领了丧葬费及抚恤金,并拒绝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其是为了多占财产,才隐藏夫妻所有存款,并捏造债务将自己告上法庭。        审理:继母、继女、儿子都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表示被继承人徐某曾承诺过将房屋留给自己,但在庭审中王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法院认定口头遗嘱继承不能成立。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该案中,原告黄某与徐某是夫妻,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王某是徐某亲生儿子,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的女儿随黄某一起与徐某共同生活,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中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黄某、黄某女儿和被告王某。        继承法第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约定外,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该案中,徐某留下住房一套,原告黄某认为,其与徐某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共同偿还了该房屋部分贷款,该房屋应属于自己与徐某的共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关系不能合并计算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黄某也未能提交自己与徐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相关证据,因此该套房屋属徐某婚前个人财产,系该案的遗产。        此外,轿车、摩托车、徐某的住房公积金4.99万元属黄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和徐某各享有一半,其中徐某享有的一半作为遗产由黄某、黄某女儿和王某3人共同继承。        此外,法院认为黄某和徐某尚欠的按揭车贷2.55万余元,差欠的救护车施救费4000元属黄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和徐某各承担一半,其中应由徐某承担的部分由继承其财产的两名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徐某死亡后的遗产价值23.87万元、遗债1.47万元,判决住房、轿车、摩托车、住房公积金归原告黄某和黄某女儿共同所有;黄某付给被告王某遗产折价款7.46万元,按揭车款2.55万元及差欠的救护车费4000元由原告黄某负责清偿。        释法:继承遗产还须继承债务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表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需要明确的是,不能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被继承人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去除夫或妻的份额后才能视作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将遗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混淆;不能将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相混淆,如合伙或共有财产。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案中,按揭买车的徐某有义务支付按揭贷款,因此徐某去世后,他的妻子除了继承徐某留下来的房屋、车辆外,还必须要承担徐某未完成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