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厂房屋顶坠亡 厂方担责40%

704 2021-08-06 10:07

摘要:已年愈五旬的卿某夫妇在昆明务工多年,2017年,他们年仅7岁的长子从夫妻俩工作的家具厂屋顶意外坠亡。事发后,卿某夫妇...
     已年愈五旬的卿某夫妇在昆明务工多年,2017年,他们年仅7岁的长子从夫妻俩工作的家具厂屋顶意外坠亡。事发后,卿某夫妇要求厂方承担赔偿责任,厂方仅愿意给予少许人道主义帮助。为此,卿某夫妇将厂方诉至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财产损失共38万元。
 
  案情

  7岁孩子从厂房屋顶坠亡
 
  2015年,卿某夫妇到昆明某家具厂务工,携7岁的儿子小卿在厂区生活。2017年4月6日16时许,卿某从幼儿园将小卿接回到厂区2楼的员工宿舍中,安排其在屋内做功课后,回到厂区工作。17时20分,工厂员工发现小卿从厂房屋顶坠落,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验,卿某与厂方均确认,小卿是踩着宿舍窗台下的板凳攀爬出去,翻跃到厂房铁皮瓦顶上,而厂房瓦顶中有多处塑料采光瓦,小卿就是从其中一处采光瓦凹陷处坠落的。
 
  悲剧发生后,卿某夫妇将家具厂诉至法庭,认为家具厂提供的住房条件不符合国家生活住房安全标准,工厂生活、生产区混搭,无隔离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家具厂管理者未对厂区生活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家具厂辩称,小卿死亡是其家人监护不到位造成的,与家具厂无关;且家具厂不是公共场所,向原告提供食宿是善意之举,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被告承担40%责任
 
  庭审中,官渡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确认的推断小卿坠亡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对死亡事实经过予以确认。
 
  案件中,被告向原告提供食宿的行为本属善意,但提供的宿舍没有与生产厂区划分,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其提供的食宿条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应该对小卿死亡事件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原告卿某作为小卿的法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独自留在家中,未完全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对小卿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结合案情,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卿的死亡经济损失,判决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4.9万余元。

  释法

  被侵权人存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东阳介绍,该案为一起侵权纠纷。厂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事发地点环境安全隐患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条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表示,该案中,小卿是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缺乏对外界事物的正确判断,对厂房屋顶能否承载其重量认识不足,厂房屋顶与房间窗户相连,诱使其走上厂房屋顶玩耍,因厂房不符合安全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导致了其意外的发生。
 
  小卿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提供的宿舍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工厂生活区与生产区未隔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原告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所以,小卿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所导致,因此法院综合受害者、侵权者各方责任,判定厂方作为侵权人承担40%的责任。
 
  云南法制报记者 谢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