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漫谈会第57期 | 探究庭审中向控方证人发问技巧及策略

821 2022-08-26 10:24

发问的本质是一个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问处于调查阶段的起始位置,也就决定了发问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路径。当我们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及调查取证等工作,我们不难发现案件中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最终的定罪与量刑,我们应当怎么做,才能实现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将是我们面临的第一道门槛。

第57期凌云刑辩漫谈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一部邹伟律师结合多年审讯、刑辩实务经验分享了对控方证人发问的技巧和策略。

 

为便于理解,在此借用己方证人、控方证人的概念。笔者的理解是己方证人就是辩护人可以控制、预判的对象,比如说案件的委托当事人,辩护人申请出庭的证人等等。针对这类人,辩护人能够会见、询问了解情况,并作一定辅导工作,双方之间能达到一定的默契,通过辩护人规范发问方式能够达到发问目的。而在发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案件在起诉至法院时,起诉书未认定当事人的立功、自首等量刑从轻情节,这时辩护人应当重点发问,不应当遗漏。

但在向控方证人发问时,鉴于控方证人辩护人庭前未接触,庭审无法控制、无法预判的特征。导致发问环节较难,也较为最容易出错。首先,一些辩护人担心问出问题,不敢发问。笔者所承办的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胡某某指证同案犯3人均参与了运输毒品,但是胡某某对该3名同案犯的指证,存在供述模糊、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且3名同案犯均不认罪,但是在庭审中该3名同案犯的辩护人均未从实质上驳斥胡某某指证存在的问题,基本上采取了放弃的方式。其次,一些辩护人又不恰当的发问,导致不好的效果,比如说同案犯所做的供述有利于当事人,辩护人为了强化这种效果,就向同案犯发问,哪知同案犯的回答变成了对当事人不利,即使辩护人以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进行质疑,但同案犯以之前记忆错误,或是两人关系很好,不忍出卖他等等来解释矛盾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问环节,对此情况,笔者的做法就是不问,因为拿不准的问题,不要问。当然,每个案件千差万别,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分析、发问。

在厘清发问对象类别的基础上,重点讨论的是如何向同案被告人发问。之所以仅提及同案被告人,是鉴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鉴定人、检察机关申请出庭的证人出庭的实际情况少之甚少。

 

通过对同案被告人发问的进一步细化,一种是与己方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同案被告人,一种是与己方无利益冲突的同案被告人。这样区分的理由在于,与己方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同案被告人考虑到“生与死”,主犯与从犯的后果,通常会顽抗到底,百般抵赖,想通过发问就使其缴械投降,从他们的口中得到想要的回答是基本不可能的,在一些庭审中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有部分检察官直接就不发问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充分使用客观性证据来证实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实,不可靠,坚定法官内心确信。此时,如果发现对同案被告人不利的客观性证据,发问就简单多了,通过设计发问使其步入“陷阱”。但是,这种情况虽然看上去发问比较简单、容易,但是真正核心的工作是在庭外完成。

 

另外一种就是与己方无利益冲突,但不利。这种情况下的发问,就需要反复考虑发问的细节,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很多,虽案件事实的确如此,但系被公安机关诱供说是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故意陷害等等,那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并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及双方之间关系,为什么要这么做,就是通过了解对方的情况及双方关系来对庭审发问提前进行预判,并设计发问方式。“陷阱”是通常采取的方式,因为这样做不仅可以揭穿对方讲假话,还可以最大程度上逼问出事实的真相。

发问的语气和神态也很重要,特别是对于与当事人无利益冲突的同案犯,开始发问的时候,一定要和颜悦色,面露微笑,让对方放松警惕,让对方的回答最好是不要经过大脑,脱口而出,一旦拿到了想要的结果,选择时机,通过庄重、严肃的方式进行质问,说明法律后果,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并且在出现有利于己方的变化后,一定要继续追问,特别是要问清为什么庭前要讲假话,因为涉及证据法规则适用的问题。

以案例具体说明:

案例一:康某涉恶案

2020年笔者办理的康某涉恶案,康某系昆明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又开设某拆迁公司。在2018年之前,康某为加快昆明岗头村某城中村的拆迁进度,强行拆除他人的居民楼,后警察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处置,将当时在现场的赵某(女,与康某关系密切)等工作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赵某为包庇康某而作出虚假供述,承认系自己指使公司员工强拆他人房屋,公司员工也一致指证系赵某指使他们强拆,后公司与房主达成谅解协议,该案不了了之。2018年开始扫黑除恶,该案被认定为康某的涉恶系列案件之一,赵某面临严厉的刑罚,供述该起强拆系康某指使,但康某一直拒不承认。笔者接受赵某委托后,通过申请调取康某的通话记录,发现案发当日康某通过手机一直与包括赵某在内的公司员工保持频繁联系,且康某的手机活动轨迹一直在事发地周边移动。在法庭发问环节,笔者使用该客观性证据,以挖坑设计“陷阱”的方式,让康某的谎言暴露在法庭上。

 

案例二:赵某华容留卖淫案

2022年赵某华容留卖淫案,笔者接受赵某华委托后,发现同案犯范某指证赵某华主观明知曲靖市某主题酒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在案证据能证实该酒店系赵某华出租给范某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问题在于,2021年5月10日,范某供述“我不认识赵某华,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但在2021年5月17日,其又供述“我们在酒店三楼组织卖淫后,赵某华偶尔会去三楼。赵某华会去该酒店三楼找卖淫女嫖娼”。在发现同一人所作的两份笔录存在明显矛盾,只有通过法庭发问进行揭示事实真相,在选择发问的第一句话时,笔者作为辩护人经过反复斟酌,确定以问范某2021年5月10日的供述是否是真实的为切入点,因为考虑到范某年纪不大,文化程度不高,与赵某华无利害关系,且面临法庭的压力,大概率会作出如实的回答。在问出这句话后,范某果然回答是真的,辩护人马上追问为什么2021年5月17日的供述是假的,范某发现自己难以作出解释,辩护人再步步紧逼,最终范某当庭供述2021年5月17日的供述系侦查机关诱导他而作出的虚假供述。

 

善辩者,必善问,无问则无辩。刑事案件的庭审发问虽仅是法庭调查其中一个环节,但其作用贯穿于整个刑事庭审,不仅作为质证的前置程序,更是辩论阶段的基奠。特别是向控方证人的发问势必影响着庭审效果,更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所以上,如何将纸面静态的文字,以动态的形式呈现法庭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撰稿 | 邹伟  编辑 | 王奕璇

审核 | 凌云刑委会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图文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图文均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说明】图文仅供交流学习,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小鹅通 | 律视界

视频号 抖音 头条 b站 | 凌云律师

快手 优酷 腾讯 喜马拉雅 微博 | 凌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