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 | 从刑事再审成功案例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累犯制度
1604 2022-08-08 16:47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早在2009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中已明确要求各省实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为在实质上禁止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重复使用,避免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时的犯罪行为成为对以后犯罪行为的加重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不构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不构成累犯。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034号【姚某贩卖毒品案】中,已明确虽因毒品犯罪被判刑,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毒品再犯的规定。从成立条件上看,虽然法律未规定未成年人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时,不被认定为毒品再犯,但该参考案例仍然从保护、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了姚某不构成毒品再犯。
结合上述制度及指导案例,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一部邹伟律师、郎骏律师成功办理一宗刑事再审案件,由一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01
梁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一审法院K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同案犯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诉经过 02
2020年10月12日,凌云所邹伟、郎骏律师接受梁某委托向K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K市中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申诉申请予以驳回。2021年6月16日,律师分别向K市检察院和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并针对该案审理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偏重等问题提出申诉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明显违法,未依法保障梁某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审判时,申请人有判处死刑的可能,符合应指定辩护的情形,但一审法院并未指定辩护,违反审理程序并致使申请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未得到依法保障。
2. 梁某不构成累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申请人与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发生于2011年6月17日,依法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因其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故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申请人在一审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表明了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属于累犯,但一审未采纳。申请人前罪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又因运输毒品罪被认定为累犯,实则违背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梁某只是“协助”易某运输毒品,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易某组织并安排整个运毒过程,积极寻找犯罪工具(银行卡及车辆)并购买毒品。本案涉嫌逃避侦查的行为都是易某实施和安排,其一是易某假冒陈勇之名租赁车辆;其二是安排涉案人员出发及返回路径。申请人在易某的安排下辅助完成运毒行为。
4. 梁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悔改。
经过律师多次与K市检察院检察官和云南省高院法官展开详细沟通,最终于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定一审判决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并指令K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判决 03
再审审理过程中,邹伟、郎骏律师向检察官、法官就一审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多次沟通、反复强调。最终,K市中院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处梁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改判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附本案判决书:
撰稿 | 赵鹏飞 编辑 | 王奕璇 一审 | 邹伟 二审 | 赵兴祥 本月轮值领导审核 | 乔嗣勇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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