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制报 破与立:刑法的那些事儿 凌云律师释...

882 2021-08-06 10:07

摘要:11月4日,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刑十的通过,为我国199...
      11月4日,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刑十的通过,为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适用的20年中,又增添了迈向法治进步的浓重一笔。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用192条刑法条文规定了对犯罪的刑事处罚。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刑法条文增加至452条,此后,新修订的1997年刑法成为我国适用的刑法法律。
  截至今年,1997年刑法已颁行、适用了整整20年,期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法中的部分法律被作了修改。
  据统计,自199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单行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13个有关刑法的解释;对1997年刑法共修改110条,新增39条,删除1条,近1/3条文发生变化。
  20年间,1997年刑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对法治进步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刑法的改革还将向着什么方向发展?
  对此,记者对资深刑事诉讼律师进行了采访,看他们如何解读“’97刑法20年”。
  ’97刑法的重大突破
  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表示,与1979年刑法相比,’97刑法的修改幅度较大,结构上更为规范、理念上更为现代、罪名设定更为科学、刑罚规定更为合理,从政策性刑法变成了真正的法治性刑法,总体上更为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97刑法最重要的进步意义之一,是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李春光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的确定,推翻了’79刑法中适用的“有罪类推制度”,对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之后刑法的多次修订,也体现出了对罪刑法定原则越来越深入的理解。
  李春光表示,’97刑法的另一个重大突破是取消了“口袋罪”。“‘口袋罪’包含的许多罪名,如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等,其罪责很难进行清晰界定,更难以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97刑法将部分罪名实施了分解,对罪名进行了细化,使刑法的设定更为清晰合理。”
  犯罪轻刑化
  2015年,某水利系统一领导贪污受贿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基于其贪污数额为174万元,一审法庭判其有期徒刑14年。当年12月,该案二审审理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新的量刑处罚,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
  对“贪污、受贿罪”,此前的刑法量刑规定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5万元至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5000元至5万元,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九适用后,该条罪行的量刑变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春光说,刑九对贪污、受贿罪的修订,是我国刑法轻刑化的体现,保证了刑法制定与实施的科学性。“这一法条的修改,是结合实际、依据现代经济背景制定的,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云表示,在’97刑法的不断修订中,犯罪轻刑化是一个很突出的特点。“一方面,从‘贪污、受贿罪’量刑的变化可以明显看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另一方面,死刑罪名在多次的修订中减少至46个,也预示着轻刑化的发展方向。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立法中思想观念的变化。”
  刑法严格化
  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杨滔说,“近几年,很多以往仅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均被纳入刑法当中,这意味着相同的一个行为在不同时期可能面临的惩罚后果截然不同。”
  杨滔表示,在最新颁布的刑十中,新增了“侮辱国歌罪”;刑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此外,还有考试作弊、虐待被监护人员、恶意欠薪等行为也均入刑。“在刑法的改革中,新型犯罪行为入刑是一个明显变化。把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是我国刑法严格化的体现,既能够起到惩治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又彰显了我国立法的更新和进步。”
  权利保护凸显
  犯罪嫌疑人石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045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毒品数额巨大,石某害怕被判处死刑而拒不承认罪行。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种种证据表明,石某运输毒品为事实,不可能无罪释放。在代理石某案件期间,吴云律师多次劝石某坦白事实、自愿认罪,以减轻处罚。
  最终,石某在审判时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为石某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吴云说:“这一‘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虽然一直存在,但刑八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坦白从轻处罚的原则,这是对当事人维护权益保护的体现,也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体现。”
  “刑四增加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入罪’,刑九对猥亵罪取消了只针对女性的限制,可以看出立法的保护对象在扩大;刑八醉驾入刑进一步看到立法对生命权利的保护,从死刑罪名减少更可以看到划时代的意义。”盈科所律师杨柱说,这些实践中的进步与意义,为依法治国指明了进一步的方向,也会使法、检、公、司各机关中多一些“法治”的砥砺前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