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约车第一案 滴滴女司机胜诉,为什么罚款要...

807 2021-08-06 10:07

摘要:去年五月,昆明的谭女士开着自家的海马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的活,收到24块3毛的车费。随后,她的载客行为被昆明市交通...
云南网约车第一案 滴滴女司机胜诉,为什么罚款要不回来?
发布时间:2017-8-25 | 浏览次数:163
云南网约车第一案  以滴滴司机谭女士的胜告终
去年五月,昆明的谭女士开着自家的海马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的活,收到24块3毛的车费。随后,她的载客行为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谭女士对这一项行政处罚不服,状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最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谭女士胜诉。那么,谭女士既然胜诉了,为什么这2万元罚款拿不回来?昨天,在云南电视台民生关注《以案释法》栏目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羿律师从法律角度、结合此案的特殊性,详细分析为何谭女士拿不回这2万元罚款。 事由:滴滴车司机对罚款2万元不服2016年4月,有一辆海马牌轿车的谭小英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2016年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站,快到时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她的车被暂扣。当年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小英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2万元。当天,谭女士就缴了罚款,领出了车。但她不服气。随即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范飞律师,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该案被称为云南网约车第一案。2016年8月17日,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今年1月5日上午,该案在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昆明交运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滴滴女司机谭小英胜诉。判定:交运局执法文书瑕疵导致败诉呈贡区人民法院认定:昆明交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法院查明,2016年5月l1日10时许,昆明交运局行政执法人员许自森、蒋斌在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原告谭小英驾驶云A6R×××号牌海马牌轿车,从黄瓜营搭载乘客邹钰、管健云二人至西北部客运站。双方通过“滴滴软件”联系完成搭载行为,乘客已微信支付乘车费24.3元。谭小英是云A6R×××轿车车主,昆明交运局认定谭小英有前述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资格证和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云A6R×××号牌海马轿车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将该车扣押停放在志欣停车场,并告知谭小英于2016年5月18日前住昆明交运局接受处理;同时,在该清单末尾“批准人签名盖章”栏目人工书写批准人为“陶溶冰”,登记保存机关审批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导致登记保存审批时间比实际保存扣押车辆时间提前了一天。由于这样一个执法文书上关于日期的瑕疵,呈贡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昆明交通局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英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宜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拿回了自己的车,却要不回罚款   但是问题来了,谭女士虽然胜诉并拿回了自己的车,却要不回被罚的两万元。今年8月17号,谭女士来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要钱无果。当事滴滴司机谭女士:“交通运输局去了,他们就说法院只是说他们违法,但是没有明确说让他们退还那两万块钱。”     都市条形码记者:“就说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写明,那两万块要退回是吧?”谭女士:“对对对。”当事滴滴司机谭女士:“下一步他不退2万块钱的话,我只有又找律师了嘛。”都市条形码记者:“你还要继续起诉是吧?”谭女士:“嗯,对。” 对此,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谭女士要不回2万元罚款,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来执行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蔡处长:“我们首先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一审的判决书相信你们也看了,它是确认违法,但是没有说撤销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它是这样表述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在判决书里是引用了这个法条,并且在最后的判决书里只说了判决违法,但并没有说撤销行政行为。” 蔡处长介绍,由于法院判决书里没有判决让他们撤销行政处罚,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对谭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凌云律师观点:谭女士为什么拿不到2万元罚款?在云南电视台民生关注《以案释法》栏目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羿律师认为,本案谭女士之所以未能取得2万元罚款,在于本案具有其个特殊性的原因:一、这个案子是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判决撤销。当时的行政相对人谭女士,她并没有在起诉的同时一并要求返还她的2万元,没有一并提出,法院也没有示明,所以导致其只是单纯地拿到一个判决确认书,而法院也只能是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做出裁决,无法超越裁判范围做出判决。  二、依据最高院对行政赔偿的规定,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然后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那么相对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也是一并受理的。而这个案子特殊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法规政策方面,由于昆明市关于网约车的政策尚未出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中依照相关法律办理并不存在问题,所以建议我们调整这个网约车的地方实施细则能尽快出台,也能让我们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做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三、建议行政机关在今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多关注程序问题,这些程序细节的关注才能确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公定力。
去年五月,昆明的谭女士开着自家的海马轿车,接了一单滴滴快车的活,收到24块3毛的车费。随后,她的载客行为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
谭女士对这一项行政处罚不服,状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最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谭女士胜诉。那么,谭女士既然胜诉了,为什么这2万元罚款拿不回来?
昨天,在云南电视台民生关注《以案释法》栏目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羿律师从法律角度、结合此案的特殊性,详细分析为何谭女士拿不回这2万元罚款。
 
事由:滴滴车司机对罚款2万元不服

2016年4月,有一辆海马牌轿车的谭小英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快车司机。2016年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单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运站,快到时被交通稽查人员拦下,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她的车被暂扣。
当年5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小英非法营运,并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罚款2万元。当天,谭女士就缴了罚款,领出了车。但她不服气。随即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范飞律师,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
该案被称为云南网约车第一案。2016年8月17日,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月5日上午,该案在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昆明交运局对谭女士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滴滴女司机谭小英胜诉。
判定:交运局执法文书瑕疵导致败诉
呈贡区人民法院认定:昆明交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法院查明,2016年5月l1日10时许,昆明交运局行政执法人员许自森、蒋斌在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原告谭小英驾驶云A6R×××号牌海马牌轿车,从黄瓜营搭载乘客邹钰、管健云二人至西北部客运站。双方通过“滴滴软件”联系完成搭载行为,乘客已微信支付乘车费24.3元。谭小英是云A6R×××轿车车主,昆明交运局认定谭小英有前述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资格证和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
被告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云A6R×××号牌海马轿车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将该车扣押停放在志欣停车场,并告知谭小英于2016年5月18日前住昆明交运局接受处理;同时,在该清单末尾“批准人签名盖章”栏目人工书写批准人为“陶溶冰”,登记保存机关审批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导致登记保存审批时间比实际保存扣押车辆时间提前了一天。
由于这样一个执法文书上关于日期的瑕疵,呈贡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昆明交通局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明显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英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宜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拿回了自己的车,却要不回罚款
 
  但是问题来了,谭女士虽然胜诉并拿回了自己的车,却要不回被罚的两万元。今年8月17号,谭女士来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要钱无果。当事滴滴司机谭女士:“交通运输局去了,他们就说法院只是说他们违法,但是没有明确说让他们退还那两万块钱。”
 
    都市条形码记者:“就说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写明,那两万块要退回是吧?”
谭女士:“对对对。”
当事滴滴司机谭女士:“下一步他不退2万块钱的话,我只有又找律师了嘛。”
都市条形码记者:“你还要继续起诉是吧?”
谭女士:“嗯,对。”
 
对此,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谭女士要不回2万元罚款,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来执行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蔡处长:“我们首先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一审的判决书相信你们也看了,它是确认违法,但是没有说撤销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它是这样表述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在判决书里是引用了这个法条,并且在最后的判决书里只说了判决违法,但并没有说撤销行政行为。”
 
蔡处长介绍,由于法院判决书里没有判决让他们撤销行政处罚,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对谭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凌云律师观点:谭女士为什么拿不到2万元罚款?
在云南电视台民生关注《以案释法》栏目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羿律师认为,本案谭女士之所以未能取得2万元罚款,在于本案具有其个特殊性的原因:
一、这个案子是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判决撤销。当时的行政相对人谭女士,她并没有在起诉的同时一并要求返还她的2万元,没有一并提出,法院也没有示明,所以导致其只是单纯地拿到一个判决确认书,而法院也只能是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做出裁决,无法超越裁判范围做出判决。  
二、依据最高院对行政赔偿的规定,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然后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那么相对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也是一并受理的。而这个案子特殊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法规政策方面,由于昆明市关于网约车的政策尚未出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中依照相关法律办理并不存在问题,所以建议我们调整这个网约车的地方实施细则能尽快出台,也能让我们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做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三、建议行政机关在今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多关注程序问题,这些程序细节的关注才能确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公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