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报道:两人判死刑 一人判无罪 版纳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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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起涉毒刑事公诉案件引起不少法律人士的关注——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称,两人在胡某的指使下运输毒品24.136公斤。因...
都市时报报道:两人判死刑 一人判无罪 版纳审的这起毒品案有何特别之处
发布时间:2017-8-15 | 浏览次数:145
一起涉毒刑事公诉案件引起不少法律人士的关注——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称,两人在胡某的指使下运输毒品24.136公斤。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检方依法对3人提起诉讼。7月25日,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件进行宣判。经调查审理,法院认定胡某无罪,杨某某、罗某某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对于这样一起大宗毒品案件宣告无罪的判决,西双版纳州中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少法律人士认为这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响亮的回应。  嫌疑人供述
携带毒品24.136公斤 被抓后供述受他人指使  2015年11月7日18时20分,杨某某、罗某某到达勐海县国威酒店门口时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剂,净重24136克。  审讯中,杨某某称,他是在胡某的安排下,帮助胡某运输毒品。  杨某某来自山东,经常往返于中缅两国,偶尔带一些烟、酒、土特产给胡某,一来二去,两人就熟识了。杨某某称,案发当天,胡某给了他1万元现金,在他被抓获后,又给他汇了2万元。与此同时,与杨某某共同运输毒品的罗某某也称,他通过与杨某某联系后,帮助胡某运输毒品。  2015年11月9日,缅甸警方在小勐拉将胡某抓获,移交勐海县公安局。  胡某是四川人,长期在缅甸做生意,面对两人的指控,胡某表示事发2个月前,杨某某曾对他说过要运毒,打算要去探路,并且邀约他一起,但他并未同意。  据此,检方指控:胡某、杨某某、罗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参与犯罪无法将胡某与本案关联起来  经检方提起诉讼,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应胡某子女的委托为胡某辩护。庭审过程中,赵兴祥指出,公诉方对胡某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胡某有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胡某的毒品犯罪行为。  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胡某与杨某某存在资金往来,但打款时间是在2015年10月,而此案的案发时间为2015年11月,此期间内,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胡某曾给杨某某打款3万元。而胡某也解释,自己其中的一项“职业”是在缅甸的赌场中帮人洗码和放高利贷,给杨某某汇款一部分是烟、酒、土特产的费用,一部分则是借给杨某某的高利贷。赵兴祥表示,杨某某、罗某某提到的报酬、路费的供述都不能做为认定胡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认定胡某是主犯的证据。  二人被抓获后,杨某某曾多次给胡某发短信。发的是“出发了”,胡某回复“怎样?好玩吗?”杨某某又发“以(已)过宁耳(洱)”,胡某回复“哦”。之后,杨某某发“吃饭时给你回电话”,胡某回复“要得”。  赵兴祥表示,从内容上来看,双方短信往来,并未提及任何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字眼,也没有异乎寻常的暗语。  案发期间,胡某与杨某某、罗某某均发生过频繁通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胡某与杨某某两人,使用个人持有的手机,在2015年10月到11月期间共通话238次;胡某与罗某某所持手机,在此期间通话75次;杨某某与罗某某的通话次数则是57次。  针对这一事实,赵兴祥也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这些通话内容到底是什么只有杨某某一人之言,属于孤证。其次,只凭这些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通话内容,无法将胡某与本案毒品关联起来,更无法认定胡某确系涉案毒品的所有人,是运输毒品的主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开庭10个月之后,今年7月25日,云南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经调查审理,法院认定胡某无罪,杨某某、罗某某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观点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李春光:  诉讼制度改革考量裁判者智慧  针对这一特殊的案件,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李春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让我们看到中国法治改革的曙光。但如何将《意见》的精神和规定落到实处,如何让各级法院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审理过程中都贯彻《意见》所要求的规定,这考量着裁判者的智慧与决心。  “西双版纳州中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这样一起大宗毒品案件宣告无罪判决,无疑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响亮的回应。”李春光也强调,“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这些要求的终极目的都在于保证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