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春城律师有话说:太气愤了!

1022 2021-08-06 10:07

摘要: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春城律师有话说:太气愤了!

发布时间:2017-3-27 | 浏览次数:462...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春城律师有话说:太气愤了!
发布时间:2017-3-27 | 浏览次数:462
在山东发生的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南方周末》今早推送的标题为《刺死辱母者》,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网易转载的这篇文章后,读者的留言很快达到了罕见的超过一百五十万条。

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案件经过: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还剩最后17万欠款,但已经无法还清欠款。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当晚8点多,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仍继续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
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个判决结果真是谁看谁气炸了,小编邀请了昆明本地的律师发表了他们的观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李春光我认为这个量刑是畸形的。这个审判可能过于关注造成他人伤亡这个后果。而没有考虑到这个行为的性质程度主观恶性。刑法的基本理念是要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就是既要考虑到手段、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同时也要考虑他的主观恶性。既要评价这个社会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这个事件发生的深层次背景。本案确实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主观恶性上来分析,明显是轻的。而且这样的行为也不具有再发生的可能性。所以他的社会威胁程度也不大。而且法官认为这个案件不存在防卫的这个紧迫性,这种理解有偏差的。作为正当防卫,它强调几个条件: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没有结束;再就是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损害和威胁。行为人基于保护他人或者自身的利益。针对侵害人采取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针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等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对于这伙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侮辱行为,属不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范围,根据既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肯定没有在这范围的。但是我觉得综合来讲,即便认为防卫过当,而防卫情节也是应该被考虑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认为量刑太重,不能够体现刑罚的基本理念。判得如此之重,社会效果是非常差的。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承蔚就裁判书而言,不是将事实堆切和法律根据简单地罗列,而是要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客观充分的说理,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换句话讲,兼顾情、理、法,然后得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裁判结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因此,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发现好多地方出现了很多简单粗暴的判决,而且前言不搭后语。是在这种前提下,那么你得出的判决结论就很难令当事人信服,更难让老百姓信任我们的法律或者公信力。

这个判决结果真是谁看谁气炸了,小编邀请了昆明本地的律师发表了他们的观点: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李春光

我认为这个量刑是畸形的。这个审判可能过于关注造成他人伤亡这个后果。而没有考虑到这个行为的性质程度主观恶性。

刑法的基本理念是要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就是既要考虑到手段、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同时也要考虑他的主观恶性。既要评价这个社会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这个事件发生的深层次背景。

本案确实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主观恶性上来分析,明显是轻的。而且这样的行为也不具有再发生的可能性。所以他的社会威胁程度也不大。

而且法官认为这个案件不存在防卫的这个紧迫性,这种理解有偏差的。作为正当防卫,它强调几个条件: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没有结束;再就是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损害和威胁。行为人基于保护他人或者自身的利益。针对侵害人采取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针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等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

对于这伙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侮辱行为,属不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范围,根据既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肯定没有在这范围的。但是我觉得综合来讲,即便认为防卫过当,而防卫情节也是应该被考虑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认为量刑太重,不能够体现刑罚的基本理念。

判得如此之重,社会效果是非常差的。
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承蔚

就裁判书而言,不是将事实堆切和法律根据简单地罗列,而是要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客观充分的说理,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换句话讲,兼顾情、理、法,然后得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裁判结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

因此,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发现好多地方出现了很多简单粗暴的判决,而且前言不搭后语。是在这种前提下,那么你得出的判决结论就很难令当事人信服,更难让老百姓信任我们的法律或者公信力。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   陈维镖(主任律师)首先,从催债人员的行为方面看,本案催债人员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拘禁和侮辱罪。虽然警察的出现让催债人员暂时停止了行为,但案件发生在警察即将离开,不处理案件后,于欢母子又陷入危险的境地(之前报警并未达到制止目的),在此情况下,于欢的自救行为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其次,警察的不作为是案件发生及矛盾激化的关键。警察负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在面对于欢母子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属于渎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最后,从伦理道德来说,法律是来自于社会基本道德的总结,同样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人在面对自己的母亲被侮辱的情况下,都不可能保持理智。本案于欢的行为是被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具有制止犯罪的目的,即使其构成犯罪,那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作为从轻减轻的处罚,但本案的量刑已经远远超出该范围。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   陈维镖(主任律师)

首先,从催债人员的行为方面看,本案催债人员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拘禁和侮辱罪。虽然警察的出现让催债人员暂时停止了行为,但案件发生在警察即将离开,不处理案件后,于欢母子又陷入危险的境地(之前报警并未达到制止目的),在此情况下,于欢的自救行为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

其次,警察的不作为是案件发生及矛盾激化的关键。警察负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在面对于欢母子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属于渎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从伦理道德来说,法律是来自于社会基本道德的总结,同样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人在面对自己的母亲被侮辱的情况下,都不可能保持理智。本案于欢的行为是被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具有制止犯罪的目的,即使其构成犯罪,那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作为从轻减轻的处罚,但本案的量刑已经远远超出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