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为诚信点赞”首日集赞3万多次 凌云...

748 2021-08-06 10:07

摘要:都市时报|“为诚信点赞”首日集赞3万多次 凌云律师3·15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7-3-17 |...
都市时报|“为诚信点赞”首日集赞3万多次 凌云律师3·15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7-3-17 | 浏览次数:484
“为诚信点赞”首日集赞3万多次 别忘了,今天南强街金碧公园小广场有线下活动
     发布时间:2017-03-1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 都市时报记者 肖进 林舒佳
  昨天是“消费无忧——为你身边的诚信企业点赞”大型公益主题活动启动投票第一天。截至昨天下午6点,时报官微“为诚信点赞”栏目已收获3万多人次点赞。49家诚信企业齐亮“诚信宣言”,发出的不仅是一句承诺,更是落实到日常经营和服务中的实际行动,以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启动首日
  红云红河集团拔得“诚信企业”头筹
  “对于红云红河集团而言,诚信意味着不断创新与超越,决定着企业的厚度和生命力。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恒久价值,打造百年品牌,红云红河人从未停下脚步。”红云红河集团从务实企业宣言,到默默地践行社会公民责任,用心服务消费者,首日即获得了5311人次的投票,成为当日收到“点赞”最多的企业。
  始终秉承“诚实、公正、稳健、创造”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则以优质的金融服务,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以4149人次的投票暂排第二。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温莎KTV等企业同样以优质的服务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获得的票数紧随其后。
  今天的线下活动现场
  律师将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为诚信点赞”投票活动将持续进行到3月27日下午6点,时报继续邀约热心市民点赞投票,消费者在自由表达谁是诚信企业的同时,还可以参与公益活动,汇聚万千爱心,共同帮扶困难群体。
  您为心目中的诚信企业点赞投票时,所投的每一票,时报都将捐出相应的款项,组成“都市时报公益活动专款”,用于今后的公益活动,如举办保护滇池环保行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帮扶困难家庭,开辟金融知识普及专栏、金融防诈骗专栏等等。
  市民只需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都市时报”,加关注后进入官微,打开下方的“为诚信点赞”栏目,点击你喜爱的诚信企业,即可查看其诚信宣言,并可在其下方点赞投票。
  除了微信投票以外,今天上午10点到下午4点,时报还将在南强街金碧公园小广场开展“消费无忧——为你身边的诚信企业点赞”大型公益主题活动的线下活动。现场将发放纸质问卷,征集市民对诚信企业的点赞投票。同时,本报还携手多位律师,在活动现场开展维权咨询活动,免费为市民解答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疑惑。不管是买到了闹心的商品,还是消费遭遇“潜规则”,都可以来问律师。律师会为您支招,帮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建军律师
  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筹)主任,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承办过数百件民商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民商法律事务,擅长处理金融治理、风险控股,及各类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高彦金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民事及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多年担任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
  刘琼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系,具有10年律师从业经历,专业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业务、金融业务等,擅长处理建筑合同、商品房买卖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担任数家行政单位、国企、私企法律顾问。
  方丽君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2013年开始专职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工作,现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部副主任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的业务方向包含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类纠纷案件等,其中办理过较多效果良好的离婚纠纷类案件。
  张兴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类案件。
  2013年受聘到昆明市呈贡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类纠纷处理。曾于2014年因调处案件效果良好,获得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颁发的“十佳调解能手”荣誉证书。
  本版图片均为供图
  ★相关新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退货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网店若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可投诉维权
  ■ 昆明日报记者 吴洁
  今天,《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6日由工商总局印发。它规范了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相关标准和程序,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伦久认为,《暂行办法》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是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平衡。
  7类商品不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频繁,保障消费者退货权益的有关制度、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讨论完善中。以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节点,创设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随着在现实中产生的新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经过约谈大型电商企业、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出台《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益。
  今年初正式印发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因此也更加备受关注。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更具有操作性。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4类商品外又新增了3类,分别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4类商品为:消费者订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张伦久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可以约束一部分习惯退货或与商家产生不愉快后试图通过退货损坏商家利益的行为。如果真遇到商家拒绝退货的情况,可通过协商、向平台投诉、向工商部门反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维权;情形严重的,也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消费者投诉维权
  要注意保留证据
  虽然不少网店对适用商品标注了“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在实际消费行为中要履行,消费者还是会碰到不同理由的“拦路虎”。
  大学生李小佳日前网购化妆品,在收到货后觉得与实体店的商品不同,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被拒绝。虽然在该网店首页明显标注着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李小佳打开并挤出了化妆品,已经破坏了商品的完整性,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
  针对该案例,张伦久认为,李小佳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张伦久分析指出,李小佳的行为并不算损害商品完整性。在实体店购买化妆品时可以通过试用确定商品的气味、性状等,但网购没有这一环节,因此消费者适量的试用可以有。虽然商品外包装有防伪码,但防伪码只能验证商品的品牌,并不能验证质量。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12315。工作人员介绍,商家拒绝消费者合法的退货要求,消费者可先向电商平台投诉;如果消费者觉得电商平台处理不当,可向商品发出地消费投诉,由当地工商部门调查解决。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商家地址、购买发票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