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未与物管签合同 收物管费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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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市时报|未与物管签合同 收物管费无依据
发布时间:2017-3-15 | 浏览次数:284
买了房子但未接房,这几年的物业费需要缴纳吗未与物管签合同 收物管费无依据
     发布时间:2017-03-14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杜煜月
  昨日下午,值守本报维权热线的嘉宾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崇玲律师和西山区人民法院葛吟秋法官。整个下午,不仅有读者和市民打进本报65353000维权热线咨询,还有读者直接来到现场咨询。读者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购房纠纷、物业纠纷等方面。
  购房纠纷
  开发商一房两卖
  可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
  读者:我2015年参加一楼盘的特价房购销活动,在参观样板房后,我和其他十几个人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来听说我买的房屋属于城中村的回迁房,已经与村民签订回迁协议,确定回迁给村民了。我认为自己被骗了,现在想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可行?
  杨崇玲律师:这属于开发商一房两卖,开发商隐瞒您所购房屋交易的重大信息,带有严重欺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施小姐:我买了一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交房的时间是2015年5月。可到现在房子建设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们多次找政府,多次与开发商谈判,开发商也多次回复复工,但是无果,请问要怎么办?
  杨崇玲律师:解决这个事项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赔偿;第二种是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您提供的情况看,我建议您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开发商资金链已经断裂,如果解除合同会造成既无房可要,也无钱可取回的境地。在目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等待项目完工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胡女士: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交房后,我发现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现在该如何维权?
  葛吟秋法官: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建议您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如果房屋一直无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购房者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购房者也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物业纠纷
  未与物管签合同
  物管费无法律依据
  王女士:我几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一直没有接房。现在接房时,物业公司要求补签物业合同并且把此前几年的物管费缴齐,是否合理?
  葛吟秋法官:缴纳物管费的前提和基础是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双方就物管合同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业主还没有与物业公司建立物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补缴”物管费无法律依据。
  法律维权
  输官司的公司倒闭
  可提出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
  杨先生:我2002年被一家组织出国考察的公司欺骗,交纳2万元出国考察费,未成行也未退款。通过诉讼,现在案件在执行阶段。但是收我钱的公司倒闭了,公司股东也不见踪迹,我应如何维权?
  杨崇玲律师:您的案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是由法院来处理,您的困惑在于公司已经倒闭,但是判决应享有的权益却没有得到保障。根据您所陈述公司现在的异常经营状态,该公司可能没有进行清算,没有注销,建议您先行向工商机关查询该公司现行状态。如果该公司确实存在被吊销执照等经营异常情形的,您可向法院提出变更、增加被执行人,将公司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以保障您的权益。
  
  张先生:我几年前向某公司供应树苗,后该公司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也没有正常经营,此种情况下,如何维权?
  葛吟秋法官:公司法人是否被追究责任、被追究何种责任不影响公司责任的承担,只要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没有被注销,在法律上仍是适格主体,可对外承担责任。你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主张权利。
  接线预告
  时间:3月14日下午2点30分至5点
  接线嘉宾: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筹)主任黄建军、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会敏
  热线电话:0871-65353000
  新媒体参与方式:都市时报微博、都市时报微信、一点关注APP。即日起,“一点关注”开通“3·15维权”专栏,图文直播本报法律维权热线接听情况。
  嘉宾介绍
  黄建军律师
  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筹)主任,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承办过数百件民商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民商法律事务,擅长处理金融治理,风险控股,及各类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王会敏法官
  1992年9月进入西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云南省首批入额法官,现为民事精审团队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