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合法和非法债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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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区分合法和非法债务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7-3-9 | 浏览次数:317
毒债赌债假债,夫妻不用共担;昆明法官、律师解读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区分合法和非法债务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7-03-04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新增两款,分别作为该条款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解读
  想通过虚构债务占便宜?没门
  婚姻不幸福乃至离婚本已不幸,此时如果听闻配偶在外因高利贷、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欠了一大笔债,到底要不要替对方还债?甚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想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要另一方一起承担,这该怎么办?……这次备受社会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增加补充规定,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旧规定
  损害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新规定
  保障“被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
  官渡区法院关上法庭副庭长蔡家瑶认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了两款规定,而且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方面是强调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范畴,另一方面规范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
  如果夫妻一方伪造欠条,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让另一方一起承担债务,这该怎么办?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一来,就能打消部分人企图通过虚构债务占便宜的念头。
  另外,现实中也有夫妻一方因赌博负债,对另一方隐瞒,离婚后,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向“被负债”一方讨债。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不仅能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还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
  “实际上,为了防止纠纷,如果是真实、有效的借款,出借人又想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我们建议借款人在借款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都签上名字,这样可以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同时,蔡家瑶建议,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还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借贷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不用担责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程序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不予保护
  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
  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
  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处罚
  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律师说法
  强化法官审查、搜集证据的责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方丽君律师认为,规定夫妻一方虚构债务、非法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实际上是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规避债务的现象,但同时也延伸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所欠下的非法债务而背负的偿还义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使得非欠债一方不仅在婚姻中遭遇不幸,离婚后仍要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方丽君律师说,补充规定的出台,相较于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形式更加规范。”
  方丽君律师认为,从以往虚构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来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的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难以证明。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规定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强化了法官审查证据、搜集证据的责任。”
  同时还要求,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案例
  前夫莫名欠债200万
  法院判定女方不担责  
  
  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可让昆明的王女士(化名)没想到是,一场婚姻结束后,竟然会“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还被债务人将她和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债务人拿出了一张200多万的欠条,让王女士和前夫一起承担还款,而王女士的前夫也“承认”这笔借款属实,并表示这是两人离婚前借的,王女士应该承担一半。可王女士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是前夫与债务人串通,虚构债务。
  经过法官审查,出借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虽然出借人称200多万是用现金方式给男方,但不符合交易习惯,而且出借人和王女士前夫对于付款地点等细节的说法也不一致,所以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王女士提供了证据材料,证明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由男方独立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