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动态 | 我所律师受邀为前卫街道办开展安全...

916 2021-08-06 10:07

摘要:6月18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刘栗宏律师受邀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前卫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法规培训6月18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刘栗宏律师受邀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前卫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法规培训,重点讲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专题知识。会议由前卫街道办安全办主任杨斌主持,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西山分局副局长陈诚,西山区前卫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李主峰,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西山分局安全管理科科长李俊峰出席会议,前卫辖区各社区相关负责人、前卫辖区各在建施工工地安全总监、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参与培训。

刘栗宏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曾成功办理昆明某经贸公司一千余万元的欠款执行案、昆明某地产公司9.85亿元诉讼案等重大案件,长期为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刘栗宏律师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特点亮点等方面出发,对该法规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虽然目前安全生产工作虽然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此,应急管理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个应急工作的基本盘、基本面。
该《条例》共5章35条,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有明确指导,其突出特点体现在明确了职责定位、完善了制度规定、创新了保障措施几方面。
第一,明确了职责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完善了制度规定。《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条例》还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第三,创新了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条例》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刘栗宏律师指出,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将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出台《条例》既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