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律师独家解读:《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2001 2022-05-18 13:08

撰稿 | 赵兴祥   校对 | 王奕璇   编辑 | 王奕璇  一审 | 赵兴祥  二审 |  凌云所业委会 董益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工作有序开展。2022年5月10日,全国工商联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贸促会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一份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具体落地极为重要的文件,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团队将分数期对该份二十三条的文件进行详尽解读,本文是第一期。


原文:“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是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

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解读:先来延伸了解一下相关的背景知识。


01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也叫刑事合规,通俗地理解就是当企业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触犯到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而被查处时,该企业可以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换取到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涉案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或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一种制度。

02启动刑事合规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规定,启动刑事合规的案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须是市场主体实施的犯罪,具体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的犯罪。

其次是涉嫌犯罪的类型条件,主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如经济犯罪、资源环境类犯罪、财税类犯罪、职务犯罪等。另外从相反的角度,有一些犯罪类型和罪名是被排除在合规整改制度之外的,主要指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

最后是态度和能力条件:如认罪认罚、自愿适用合规、企业还在开展生产经营、有能力建立合规体系等。

03涉案企业合规做什么,如何做?

具体说就是搭建企业合规体系。即条文说的“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如果我们用不太全面,但十分易于理解的字眼来解释的话,企业合规可以理解为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只不过企业合规更加全面,更加复杂也更加注重有效性。它除了纸面文件规范的建立外,还包括运行、管理、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除了涉案企业本身的义务之外,还涉及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评估、验收和最后审查的内容。这就是本《办法》第一条第2、3、4款的内容。其中的第三方评估职能,是由被选聘的律师、税务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中的成员来担任。而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中成员的选聘,则是由制订本《办法》的七个部门的各级部门联合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来选聘的。由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工作是对办案检察官负责,为检察官对案件的审查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和依据,因此有人也形象地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人员称为外聘的检察官助理。

04

本条的最后一个问题,按照该《办法》第一条第1款的内容,我们可以确知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范围:只是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部分来进行整改。简单地理解就是,如果企业或企业经营者触犯的是侵害环境方面的犯罪,则只需要进行环保方面的合规体系建设即可,而不需要进行全面合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原文:“第二条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解读:

01

该条中第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有效性”原则,即整改的目的是要使企业真正能达到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相应地,不达标的最主要可能性可能是“纸面合规”,即仅仅制订一堆好看的规章制度作为摆设,但并没有按照这些规范来运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验收不通过或骗取合规评估通过结论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02

存在的问题:该条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的规定,有部分与当前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能衔接上。其中主要体现在办案期限的规定上。例如,人民检察院通常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天,就算加上此前最长的侦查拘留期限也才一个月零七天。这个期限内是不可能做完合规建设并由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做出评估报告供检察官作为审查批捕参考依据的。其他的期限也多半如此。这些问题,不但会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不少困难,也会造成不同地方,不同人之间操作上的万千差异。更有甚者,甚至可能会因为合规整改而使当事人被羁押更长的时间。如此矛盾,需要有更多的变通的规定或解决方案,例如,是否可以不要像本条一样规定只将评估报告作来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而是在同意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后就相应作出不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哪怕将来评估未通过再重新逮捕或羁押也可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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