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浅析“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1060 2021-08-06 10:07

摘要: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以案说法——浅析“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李海波
 
案情简介:
文网讯2017年4月29日,马关县公安局查获一起走私越南活体生猪案,查获走私活体生猪769头,抓获涉嫌参与走私人员15人,查扣涉案车辆6辆。
2017年4月28日,马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准备从中越边境走私越南活体生猪,借道马关县运输到昆明市贩卖。接报后,马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查缉组开展查缉整治工作。4月29日凌晨5时,查缉组民警在马关县八寨镇、篾厂乡辖区公路上查获运输生猪车辆6辆,现场查获走私生猪769头,查获涉嫌参与走私人员15人。
以上是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
办案经过:
2017年5月14日,嫌疑人的婆婆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称其儿媳妇张某于本月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的两名公安以调查案件为由将其从昆明带至文山马关县至今都未返回,后收到马关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当事人很着急,因为嫌疑人张某生完孩子才两个月,走的时候连孩子也一起带走了。随即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李海波两位律师为其儿媳提供帮助。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交流中了解到嫌疑人张某的孩子出生后不久因为生病还住过院,并看到马关县公安局的《刑拘通知书》,张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刑拘。
因嫌疑人两个月大的孩子与嫌疑人在一起,为了尽早了解到相关情况,律师次日便赶往马关公安局,并了解到公安局对其实施的是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过多次交涉,律师终于会见到嫌疑人,了解到案情。律师分析本案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承办该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充分沟通交流意见与建议。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同意对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时隔半年,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马关县公诉科公诉人员,取得联系后律师与公诉人约好时间到马关县人民检察院阅卷。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多达五十余人,一百多本卷宗,光起诉意见书就一百多页。经过一周时间的阅卷,律师认为张某涉嫌走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因此出具《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因案情重大,该案于2017年年底由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至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到了州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员手上,律师与其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该案经过两次退侦还是未补充到关于张某涉嫌走私的其他证据。时至2018年9月,文山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云南省马关县公安机关认定的张某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不予起诉。
【对张某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分析:
一、关于不予起诉的规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必要起诉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决定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关于本案所涉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税收,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方式有:绕关走私行为,通关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后续走私行为。其具体罪名有:(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7)走私淫秽物品罪;(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案件结果:
本案在第一阶段公安侦查阶段乔嗣勇、李海波律师认为嫌疑人张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对其采取变更羁押措施。侦查机关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案件的第二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完卷后认为公安对张某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乔嗣勇、李海波律师的不予起诉意见。对张某的指控最终止于公诉阶段。
乔嗣勇、李海波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影响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案情重大,公安机关设立专案组侦查,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也是遇到了重重困难。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了是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恐怖活动罪、涉及重大受贿案件罪)属于会见受限的,其余案件应可以直接会见。由于该案是指定监视居住,律师必须知道指定嫌疑人被指定的居住地点才能会见,在与侦查机关交涉的过程中,律师将带去的证据材料也交给侦办人员,着重说明取保的必要性,以及给公安分析采取监视居住的风险性。最终会见到嫌疑人并成功取保候审。
在案件的第二阶段,律师不断地向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最终获得不予起诉的支持。刑事律师的辩护其实不仅仅是在法庭上,一个刑事案件其实从侦查阶段律师就已经开始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并且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辩点。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学,更是一门经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