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听”第三期: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

809 2021-08-06 10:07

摘要:在我们刑事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大概有50%以上是毒品案件。也就是说,每个律师可能一年大概能接触到的毒品案件为10...
 
“凌听”是由凌云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内部培训活动,根据律师分享的讲座内容整理而来的。实用性和专业性较强,适合于年轻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学院校学生的学习。完善后我们将会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推送。
6月15日下午,是“凌听”第三期内容,主题为“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我所刑事部杨滔律师主讲,欢迎同行前来交流、批评、指正。
 
主题: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
主讲人:杨滔
(以下为内容实录精华摘要,部分内容经过二次编辑整理)
 
在我们刑事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大概有50%以上是毒品案件。也就是说,每个律师可能一年大概能接触到的毒品案件为10—20件,所以说,我们接触这类案子相对较多。我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主要包括毒品案件中常见的一些辩护观点,并且结合一些实际案例与大家进行讨论。
今天我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归纳为以下三点:关于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推定、体内运毒辩护要点和死刑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
 
主观明知的推定:
 
关于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推定问题,是大部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一类情况,当然,针对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绝大部分都是出现在普通运输毒品案件当中,换言之,贩卖毒品和体内运输毒品类案件很少会出现主观不明知的情况。生活中我们注意到很多律师会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某某案件当事人成功取保、成功不批捕”的消息,而这一消息公布的时间往往是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的37天的时候公布的。法律人都知道,这是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对于嫌疑人拘留和逮捕的最长期限(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在这期间内检察院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所参考的主要问题便是行为人对于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主观是否明知,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否有证据证实嫌疑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参与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如果嫌疑人明知且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将会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反之则会被不予批捕。
根据我自己办理的案件将主观明知问题分为以下两类情况:一类是普通案件的主观明知推定,另一类是特殊案件的主观明知推定。
关于普通案件的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如何推定应不应该逮捕嫌疑人?其参考的标准除了嫌疑人、同案人的供述以外,还应当参考嫌疑人案发前的活动轨迹、通话情况、短信情况以及参照平时的工作状态,是否有频繁接触境外人员以及是否有巨额的银行流水记录等情况,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我们还会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涉案毒品外包装的指纹情况,由此来认定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接触过涉案毒品。
另一种情况是特殊案件的主观明知。关于特殊类毒品案件的主观明知推定,需要结合我们近期办理过几起新型类毒品的贩卖、运输的案件展开,嫌疑人表面上买卖的是戒毒类药物,接触以后我们觉得嫌疑人最多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或者销售假药等罪名,没有理由想象嫌疑人的行为和贩卖、运输毒品联系到一起,但是接受委托以后,在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以后,我们掌握到办案机关推定此类案件的主观明知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传统的认定标准上,而是将推定的范围扩大到嫌疑人相互之间的银行流水、交付药物的时间、地点,销售药物的利润情况,甚至包括邮寄药物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等细节上。
可见,不同类型的毒品案件,办案机关对于认定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的标准并不一致,关于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并没有准确的标准,也没有任何公式可言,实践中需要辩护人通过前期的会见以及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掌握更多的案件线索,从而找出一些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最终达到自己的辩护人目的。
 
体内运毒案件辩护要点:
 
提到体内运毒类案件,说实话,该类案件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非常少。首先,体内运毒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嫌疑人大部分年龄结构较小、没有任何的社会经验;家属对律师的期待往往高于其他案件;体内运毒类案件往往没有太成熟的辩护观点,得出来的结论便是该类案件律师没有太大的辩护空间。
第一,是关于自首的认定。体内运毒自首情节的参考标准有哪几个呢?绝大部分体内运毒的案件都是在机场、火车站,或是安检站、边防站被查获,从《盘问笔录》、《抓获经过》以及《体检报告单》等几份证据来看,一般正式医院体检之前主动交代都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是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普通体内运输毒品案件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共同犯罪,更不会进行主从犯的区分,但是部分案件嫌疑人在归案以后会交代自己与毒品上家的联系方式、银行卡等信息。通过上述信息可以掌握案发前嫌疑人与案外人有频繁的联系情况及银行转款情况,甚至部分案件有同一批体内运输毒品人员被抓获以后相互证实存在案外老板的情况,那么这类有证据证实存在共同犯罪的案件就应当区分主从犯的地位、作用。
第三,是关于立功的认定。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同一批体内运输毒品案件中,先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人主动交代还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的人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同一批次体内运输毒品嫌疑人并非共同犯罪,行为人只是自己对自己体内运输的毒品负责并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行为人相互之间同时完成运输毒品行为,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相互掩护、帮助,因此不成立共犯一说。
此外,还有体内运毒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社会危害和受人胁迫。很多当事人会提出被打、被威胁,但一般要提供证据,一方面可能缺乏人证,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时间过长伤口愈合恢复,造成难以查证。此外,如果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体内运毒,如果嫌疑人在入境以后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被抓获之后提出被胁迫的观点,这样的辩护意见一般不会被采纳。
 
死刑案件的辩护要点:
 
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参考的依据、标准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涉案毒品的数量问题。就数量而言,涉案地域不同可能死刑适用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关于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要点,我近期接触的案例中频繁出现的辩点主要包含:特情引诱和特情贴靠类案件辩护要点,毒品鉴定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辩点。掌握特情案件的辩护要点需要辩护律师结合全案卷宗材料进行综合辩护,辩护人需要通过案件的时间节点、关键证据的形成时间、方式等证据综合辩护。毒品鉴定程序的辩护,辩护人需要结合《司法鉴定规程》、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的规定》进行辩护。从而找出毒品死刑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辩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