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毒品犯罪案件几个核心辩点的辨析与证明(三)

870 2022-04-07 18:43

 

 

书接上文。

六、如何辨析当事人的作用和地位

在同一个案件中抓获同案审理的多名被告人中,有的是共犯关系,有的是非共犯关系,这就需要区分他们之间的作用大小和地位高低,这也是辩护中的必争之地。这个问题对于辩护来说非常重要,重要到有时候事实和情节都不变的情况下,只要成功地把当事人的排名往后拉一位,他就能从死刑变成死缓了。

毒品犯罪案件中非共犯关系的各当事人的作用和地位的辩护可以归纳为几种情形。第一是常规型的,有点类似主从犯的关系。因为毒品犯罪案件实际上有时候涉及到的是不同的罪名,并不是严格的主从犯关系,所以这里讲的常规型就是类似于主从犯的关系。比如主犯可能是贩卖毒品罪,或者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从犯可能是运输毒品罪,这样的类似于主从犯关系。第二种是受指使或雇佣的单纯运输行为,这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里明确规定的一种从轻、从宽处罚的一种情节。第三种是居间介绍型的贩卖,虽然罪名也是贩卖毒品罪,但是作用地位是明显区别于往上买、往下卖、中间赚差价的这种贩卖行为的。第四种是代购代买型的贩卖毒品,这也是区别于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的贩卖毒品行为。前述第二到第四种情形虽然都是贩卖毒品罪,但是量刑上会明显低于主犯,甚至是明显低于运输毒品罪的。第五种也是最后一种指共同犯罪的嫌疑人没有到案的情形,即抓获了部分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在逃的。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把抓获的当事人当作是独立犯罪或单独犯罪来处理,而应该放在整个案件里来考察当事人的作用和地位,该以从犯论处的,还是要以从犯论处。

上述主从犯及作用、地位问题应该如何辩护?基本的观念是不要过分相信和依赖言词证据。我们发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甲说乙是主任、乙说甲是主犯,或者乙说丙是主犯、丙说丁是主犯的情形。所有人都声称自己是马仔,是随从,是受人雇佣和指使的,别人是主犯,自己是从犯。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单纯地就相互之间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其实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从言词证据没有办法辨析各当事人的作用地位的时候,我们应当从客观证据入手,主要做法是:

第一,应从不同当事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内容等通讯记录里来看他们的主从关系,可以通过主叫和被叫的次数来看到底是谁在指挥谁,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电话的密集程度来判断主从关系。比如某个案子确定了一个幕后的在逃嫌疑人是真正的主犯,就是所谓幕后的毒枭。运输者可能有三个或者五个人,他们有人在前面探路,有人负责运输,有人和运输者一起,起到监视或放风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前面探路的人一定是更轻微的人吗?不一定。因为有观点认为主犯怎么可能会亲自去实施运输的,所以运输的人才是更轻微的人,在旁边袖手旁观的人才可能是主犯。所以单纯从笔录、言词证据来辨析是很难的,我们可以通过通讯记录看到这个幕后的主犯老板,他到底跟谁的通话记录更加密切。再结合各个当事人之间的言词证据,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在各个时段的行为。比如谁邀约了同伙?是谁邀约了谁,是谁去商谈买卖毒品的事宜,谁去支付的毒资,谁去接取的毒品,谁之前或当时在探路,对运输的分工是怎么分的,由谁分的等等,通过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相互结合,这样就能够找到在这个案件当中各个当事人准确的定位是什么。

第二,通过银行交易记录的信息来进行分析,可能会得出谁是出资者,谁是受雇佣者。比如同行的两个人之间也可以通过“老板把钱打给了谁”,谁负责车票、船票、吃饭、住宿等的支出看出多人之间的作用地位大小。

第三,通过活动轨迹来判断某一行为是谁实施的,例如谁去谈的买卖事宜,谁去付的毒资,谁去接到的毒品等等。

    最后一点,以上各类客观证据一定要结合每个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才能全面地反映客观事实。

案例:有一个外省的当事人韩某某,在云南临沧的一个小镇上居住了有三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韩某某联系了境外送毒品的人并接取到毒品后,他又在当地雇佣了一个人,两个人开了两辆车试图把这30多千克毒品运输到省外某地,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韩某某被抓获时,他就第一时间就跟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并说出他是被别人指使和雇佣过来接取并运输这批毒品的。真正的老板是李某某,这次回去,李某某一定会来路上接他的,来交接这批毒品,所以他愿意立功,希望公安人员延伸侦查,把李某某给抓获。公安机关经过评估以后,认为可行,然后押解着韩某某,往下延伸去抓李某某,一直到安徽阜阳。但是当时公安机关在抓获的过程当中,操作得不是很好,在李某某来到距离车有十多米远的地方,公安人员就迫不及待地冲上去把人抓了。由于李某某还没接触到毒品,也没有与韩某某进行验货的行为,因此李某某就顺理成章地不承认其与毒品有关。又因为两人在路上电话交流都是说的暗语,比如几点几分在哪里碰头一起吃晚饭,带了点鱼饲料,你过来拿之类的,对李某定罪非常困难。而在本案中因为韩某某有毒品再犯的前科,再加上本次涉案的毒品有37公斤之多,数量非常巨大,如果他这次立功成立不了的话,就很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本案律师面临极大的挑战。

律师在研究案卷过程中,首先是通过一条一条地梳理手机通话记录的方式。果然发现在韩某某交代的他跟境外商谈毒品交易的三个时段中,境外货主与其通话联系的几个号码,都在同一时段与李某某有通话,而且通话时间和通话次数均有不正常之处,例如有半夜密集的联系。然后这几个电话都凸显出一个特点,就是对方用一个号码打了五次,就把这个号码换掉了,然后又有一个新的号码打来联系。而这五个号码都是在同一时段既与韩某某联系(据韩某某交代就是联系付款及交接毒品事宜),又同时和李某某联系。辩护律师通过网络查询这些号码的归属地发现,这几个号码归属地都是云南临沧。其次,律师根据韩某某交代的付款时间去查询了李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找到了几笔可疑时段的转账记录,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李某某转账给对方的几个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也是在临沧。

在开庭当天的法庭发问阶段,经律师发问,李某某一直否认与云南的人有交往或经济往来。然后律师将该证据交给法庭,建议法庭让侦查机关再次核实银行账号的开户行所在地以及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因为在靠近临沧的境外,比如缅甸老街,所使用的号码本就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号码,归属地也是临沧。休庭后经侦查机关核实,这几个号码的归属地是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的缅甸老街支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也是那个地方的分行,所以就进一步地证明了李某某的联系对象可能是缅甸人,他付的款高概率就是毒资。根据以上证据,李某某被定了罪,韩某某的从犯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也被认定,判刑较轻。

所以归纳一下,对作用和地位的辩护,第一是有若干的类型,我们要掌握单纯受雇型、居间介绍型、代购、代卖型等等;第二是单纯地靠言词证据说主从问题,效果不佳,而是要充分结合通话记录、资金往来记录活动轨迹材料来证明各当事人之间的作用和地位的高低,才能够起到一个相对好的效果。 

虽然毒品案件辩护很困难,但我们还是要尽量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有时候我们的辩护看起来似乎没有起作用,但往往能够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次分享就到这里,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作者介绍赵兴祥

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昆明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现为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昆明办公室刑事业务中心I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