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刑辩漫谈会第四十一期——职务侵占罪浅析

894 2022-03-15 17:4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众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职务侵占罪作为企业内部较为多发的刑事案件,逐渐引起了立法者更多的关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进行了多处修改。

结合各地涉职务侵占罪裁判文书数量情况,2022年3月4日,凌云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一期凌云刑辩漫谈会,刑事业务中心一部的赵鹏飞律师进行了题为《职务侵占罪浅析》的分享。

 

首先,赵鹏飞律师提到: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职务侵占罪逐步确立并完善。

接下来,赵鹏飞律师围绕职务侵占罪部分犯罪构成进行分享: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工作便利

量刑标准

在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大变化是将两档量刑修改为三档量刑。这一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刑法条文,但也由此留下了部分司法解释空白,亟待完善。

 

随后,为进一步讲解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赵鹏飞律师向大家分享了当今热门行业——快递行业常见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秦某于2020年6月13日6时许,在四平市某顺丰快递仓库内将于某某负责派送的一件装有10部全新华为牌手机的快递包裹盗走,后让其同学王某卖掉,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213元。秦杰将获利人民币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经王某将赃物7部手机及人民币14300元返还被害单位。

分析

秦杰在取得案涉包裹时系秘密窃取,且该包裹所在区域并非其派送范围。其作为顺丰速递公司的快递员,虽受公司委托派送快递,但只能对处于自己配送范围内的快递取得短暂的占有和经手权利,对不属于自己配送范围的案涉包裹系无权占有,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

2013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趁在位于双流县公兴镇的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分拣线上班之机,采取大物件掩藏小物件以躲避扫描的方式,盗走输送带上一部小米3TD手机后供其自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

分析

一方面,顺丰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顺丰公司财物。

另一方面,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顺丰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其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

最后,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方向,赵鹏飞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1.行为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要求;2.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3.是否侵犯单位财产权;4.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抛砖引玉

分享环节结束后,大家针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挂靠人、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是否是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快递分拣员拿走快递后拆与不拆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当新法与旧法中自由刑与罚金刑轻重问题产生冲突时如何辩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