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农产品收购的税务风险分析

3498 2022-02-28 18:14













刑事案例













《沈某1、沈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

主要案情: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沈某1安排刘某某注册成立保山亚万公司,被告人沈某2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沈某1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沈某1安排沈某2在保山招聘褚某某、姚某某等员工,冒用农户名义,大量开具《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1355份,合计金额117,425,248.10元,其中水果和葵花籽开具收购发票1254份,金额115,207,826.6元,蔬菜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01份,金额2,217,421.50元。之后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向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977,017.46元。保山市隆阳区国家税务局发现保山亚万公司开具发票异常后进行核查,并于2016年1月11日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2,停止供应发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经调查和鉴定,沈某1、沈某2在保山亚万公司未开展水果和葵花籽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冒用农户名义,虚构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的事实,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37份,金额合计76,421,648.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9,934,814.24元。

判决被告人沈某1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沈某2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扣押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四本、保山亚万公司总分类账、明细账、凭证附件,作为物证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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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类似涉及虚开农产品发票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例不胜枚举,究竟为何?原因在于农产品发票的特殊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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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税负更多是因为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扣除凭证,尤其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向农户购买农产品要取得专票本应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税务机关充分考虑了农业生产企业的困难,政策上给予了农业生产者充分的支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是为数不多可以自己向自己开票的规定。

同时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增值税抵扣链条少有的规定。并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所以对于销售农产品这一行为来看,销售方属于免税,购买方可以自己给自己开票,而且可以不用开专票就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说“百利无一害”,因此很多企业就心生歹念,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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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综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就达到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上述案例中涉及抵扣税款千万元之多,可知沈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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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对于虚开类犯罪风险防范的核心要点就是保持“三流一致”(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甚至“四流一致”(前述“三流”+合同流)。


01明确采购对象

农产品的采购对象可能存在农户、农业合作社、“中间商”,采购方,在支付货款、货物交割、发票开具、合同签订方面应做到对方主体明确,切勿在不同主体之间模糊不清。

例如:通过农业合作社采购的,应当与农业合作社之间明确相关法律关系,虽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不管是农业合作社还是农户直接销售自产产品都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对于发票的开具则意义不一样;

再如:通过中间商采购的,原则上当不再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范畴,相关的涉税风险应当重点关注。


02保存好交易凭据

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要求,要想抵扣税款均需提供采购协议、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生产者付款证明、农户收款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产品运输证明、产品的入库出库证明、产品领用证明、记账凭证等资料,如若相关资料缺失或者保存不善丢失,税务机关有权合理怀疑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


03严守虚开发票底线

对于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坚决杜绝,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进行解决,如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交易结构、优化商业模式,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等)。

 



作者简介贾成密

律师 | 注册会计师 | 税务师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服务领域:民办教育、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并购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