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解读

835 2022-02-25 20:17

背景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对201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作了若干重大修改,并定于3月1日正施行。本次修改既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后对旧司法解释修改的硬性要求。如《刑修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两档量刑修改为三档量刑,集资诈骗罪则由三档量刑修改为两档量刑;还修改了各档量刑的量刑幅度及修改了财产刑的数额、种类等。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解释》中的部分条文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原来的入罪及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过低,可能导致量刑偏重,司法实践中早有部分法院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没有完全按照《解释》规定进行判决等问题。因此,对《解释》进行修改,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修改内容

1.《刑法修正案(十一)》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旧条文对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照

注:为了方便读者对照,笔者直接将修改内容“嵌入”到原条文中。

 

 

解读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把“依法批准”修改为“依法许可”。原因是该罪名涉及到的相关牌照的取得程序是行政许可而不是行政审批。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网络”二字;第八项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两种犯罪方式;第九项的犯罪方式中增加了“融资租赁”;第十项的犯罪方式中增加了“养老服务”等等,亦是如此。均是将近些年来新出现且有代表性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方式增列进来,以降低司法解释的理解难度,提高可操作性。

第三至新增第四、五、系将原来的1条增加到4条,修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其一是取消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区别。究其原因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都是以单位名义来实施的,但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其中的绝大部分都要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到底是按单位的标准算还是按个人的标准算的普遍争议,原解释的区分规定就显得弊大于利了。因此为解决这种法律适用上产生的分歧和不一致而进行了这样的修改。

其二是调整提高了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分别调整为100万元(入罪、3年以下)、500万元(3—10年)、5000万元(10—15年),这亦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

其三是增加了集资参与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条件之一,分别为150人(入罪、3年以下)、500人(3—10年)、5000人(10—15年)。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非法吸收金额相对较小,但是受害群体庞大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最高司法机关便明确了了人数作为定位量刑的标准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处罚。

第四是调整提高了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入罪及量刑标准,同时分项中增加的“受过刑事追究”、“受过行政处罚”体现了对再犯屡犯人员从严打击的原则。

第五是对因退赔导致处罚上的宽待作了更加科学的细化区分,即在提起公诉之前退赔和提起公诉以后退赔的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使得法律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不易产生误解。

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取消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金额认定的差别,其中原理与前文所述一致。

新增第九条主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细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将此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范围的具体规定予以删除。最高法转而在新的司法解释里加以规定。同时,由于定罪量刑金额标准的变化,新解释对罚金范围也作了调整,大致保持非法吸收资金金额的5%的比例。

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主要是对文字表述的进一步规范,并未超出原有的范围。

新增第十三条明确了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的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新增第十四条的规定则是对前文第三条与第八条的补充解释。在取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金额差别之后,必然产生应如何对单位犯罪案件进行量刑的问题。此条对此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