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视界 | 离婚请求家务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为弱者“撑腰”

991 2022-02-24 17:55

 

人们总是在婚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疑惑或难题。一些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为家庭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并因此缺乏工作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当婚姻不幸走到支离破碎的尽头,经常遭遇没有经济能力带来的诸多不便,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维护自己的权益既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不久前,由北京房山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的一起“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的家务补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众说纷纭。关于该不该给家庭主妇、“家庭煮夫”家务补偿的争论一直存在,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新规,使得现实中对家庭相对弱势的主妇或“煮夫”们多了一重保障。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俗称“AA制婚姻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前置条件,重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表明,在法律层面,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认可。家务补偿不再局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同样适用。

实践中,一些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为了家庭稳定、照顾小孩,放弃工作机会,逐渐与社会脱节,离婚时因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艰难,甚至无力争取子女抚养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条款的修改,在现实中可令更多为家庭牺牲的弱者权益得到保障。

法院对家务补偿请求的支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这一点可以结合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以及家务劳动带来的效果综合考量;二是必须由付出大量时间在家务上的当事人主动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请求需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时提出,错过这个时间,离婚之后提出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至于家务补偿的数额,需结合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收入水平和生活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补偿,婚后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的切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产业的价值进行切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构成的是无形的产业价值,比如说夫妻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产业里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家务劳动虽然是无形的,可是相同能够具有产业价值。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劳动支付,应该在产业切割中占有相应分量。

长久以来,关于应不应该做全职太太、“家庭煮夫”的评论从未中止。成家后,统筹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大不如前,为了孩子和家庭,当夫妻一方选择做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往往又面临经济独立和自由的限制,从而导致接二连三的家庭矛盾。因此,为了统筹鱼和熊掌,大多数人依旧奋斗在家庭工作两不误的战线上。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施行的都是夫妻共同产业制,大多数人不会在婚前设定协议,婚后产业夫妻之间也不会算得十分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的施行,将弱者在婚姻家庭中的劳动支付,用法律的方式予以肯定,能够说是实际上保障了婚姻里的弱者合法权益。

为家庭默默付出的家庭主妇、“家庭煮夫”们是全家温暖的港湾,有力的后台。但是,每个人都应当有自己独特的价值,步入婚姻之后,要学会平衡家庭和自我成长的联系,重视自我提升,爱惜工作机遇,坚持经济独立。夫妻之间也应该相互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宽容,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共同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