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

817 2021-08-0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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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79年出生在曲靖市沽益县的顾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秀娟(化名)。不久,两人就谈起了恋爱。2003年2月l9日晚上,在曲靖市阳关宾馆跳舞的李秀娟遭到一个叫龙某某(已故)的男子非礼。李秀娟把龙某某推开后对龙某某说:“你跑得了今天.跑不了明天。”五六分钟后,一名男子来到现场,用凶器猛刺龙某某的脸部、胸部,致使龙某某流血过多,在送到医院时死亡。该男子逃离了现场。

2004年4月13日,顾某某在会泽县被抓获,警方怀疑是他杀了龙某某。

2005年3月2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顾某某无期徒刑。顾某某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发回曲靖中院重审。

 

办案心得

这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于出现了转机。经人指点顾某某的父亲找到了我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

律师仔细研究后,觉得这一案件确实有很多疑点。首先,李秀娟不是作为同案犯出现,而是作为证人出现;其次,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多位证人的陈述都是互相矛盾的;再次,证人都陈述杀人者是右手拿刀,而顾某某是左撇子;最后,顾某某左腿残疾,因而走路都是跛着走,但竟没有一个证人提到。综上,律师指出,本案对顾某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顾某某应无罪释放。

重审启动后,曲靖市检察院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曲靖市中院随即作出裁定,准许曲靖市检察院撤诉。2005年11月23日,被关押在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长达19个月零10天的顾某某终于被无罪释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