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亨地产涉嫌骗取贷款罪案

1113 2021-08-04 12:23

核心提示:
2002年底,昆明德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伪造了108份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近八千万。万某某作为公司出纳负责伪造“首付款”票据,以虚假购房人的身份在工商银行昆明城市开发支行申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被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我所接受万某某的委托,指派了律师作为万某某的辩护人。我所律师经过对案情详细的分析,对“新法”出台前被告人的行为作了深刻的解读,帮助万某某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回顾

核心提示:

    2002年底,昆明德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伪造了108份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近八千万。万某某作为公司出纳负责伪造“首付款”票据,以虚假购房人的身份在工商银行昆明城市开发支行申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被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我所接受万某某的委托,指派了律师作为万某某的辩护人。我所律师经过对案情详细的分析,对“新法”出台前被告人的行为作了深刻的解读,帮助万某某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回顾:

    2002年底,德亨公司在广福路开发“德瀛华府”商品房项目时,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公司总经理谭某某等人发动公司员工,提供自己和亲友的身份证明、婚姻、收入证明,再由财务总监王某等人签字制作虚假购房合同,出纳万某某负责伪造“首付款”票据,以虚假购房人的身份在工商银行昆明城市开发支行申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据查,德亨公司共签了108份虚假合同,骗取金额7893万余元。其中,在2006年6月29日以后,骗取工行城市支行12笔贷款,共计本金953.3万元。

    2009年7月9日,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指控,根据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德亨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万某某作为主要责任人也构成该罪。若成立该罪,则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我所律师表示,在2006年6月26日之前刑法中没有“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此案是在“新法”颁布以前实施的骗贷行为,不应当受刑法追究。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考虑。最终万某某被判处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