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楚雄市市长赵万祥受贿案

2388 2021-08-04 08:55

原楚雄市市长赵万祥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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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赵万祥系楚雄市前任市长,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在担任楚雄市市长、副市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多次贿送的财物百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工程项目等利益,经本所律师李春光、陈欢欢辩护后获十二年轻判。

案情回顾

核心提示

    赵万祥系楚雄市前任市长,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在担任楚雄市市长、副市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多次贿送的财物百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工程项目等利益,经本所律师李春光、陈欢欢辩护后获十二年轻判。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赵万祥在担任楚雄市代理镇长、镇长,楚雄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1135000元。其中包括多名行贿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房屋装修款等多种形式的贿赂。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经本所首席刑辩律师李春光、陈欢欢辩护后,法院采纳了赵万祥构成自首以及部分受贿事实不成立的观点,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万祥十二年有期徒刑。

    本案案情复杂,指控犯罪时间跨度长且行贿人较多。辩护律师深入分析研判卷宗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是本案的证据问题。部分证据系非法取得,应依法予以排除。指控的13起受贿事实中部分指控所依据的证据而形成的证据体系之间存在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如行受贿双方交代的时间出奇一致且与相关客观证据记载的时间相冲突。此外部分指控还存在证据不充分而未达证明标准的问题。而对于指控事实无异议的部分,辩护人认为赵万祥依法构成自首且积极退交了赃款。其次,辩护人系统分析了受贿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指出赵万祥系社会危害性最轻的犯罪表现形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经律师成功辩护后,赵万祥获得了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