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漫谈会125 | 党兴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与辩护要点解析
83 2025-05-28 17:02
2025年4月14日下午,凌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漫谈会第125期成功举办。本期会议由党兴成律师主讲,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适用与辩护策略"展开深度解析,结合最新司法动态与典型案例,为与会人员进行了一场刑辩实务研讨。
一、法律沿革与规范体系的梳理
首先,党律师从历史维度梳理了该罪名的立法演变:从1987年《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对金融领域渎职行为的初步规定,到1997年《刑法》第186条正式确立违法发放贷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构成要件,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核心要素;结合《商业银行法》第35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义务性规范,揭示了刑事追责的行政前置性特征。
党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规定"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刑法》第96条及2011年最高法《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排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适用可能。
二、争议主体的边界划定
接着,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金融机构"是否属于本罪主体,党律师结合案例判决与张明楷教授观点,提出两点判断标准:1.公众利益关联性:是否吸收公众存款或影响金融秩序稳定;2.监管实质等效性:是否接受与传统金融机构同等强度的审慎监管。通过对比《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强调需穿透形式审查,结合个案风险外溢性作出实质判断。
三、损失认定的实践困境
其次,党律师引用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2009年意见,指出"不良贷款≠经济损失"的司法误区,并结合多个案例说明"多因一果"原则在损失分摊中的适用。特别针对立案时点与量刑时点的损失计算分歧,提出"以刑事立案时可预见损失为基准,结合追偿可能性酌定"的实务建议。
四、经济赔偿与量刑协商
最后,党律师引用几个民事判决警示司法实践中"过度转嫁经营风险"的裁判倾向,主张应结合劳动者收入水平、过错程度与单位管理瑕疵综合判定赔偿比例。同时结合《刑法》第64条,探讨退赔行为对基准刑调节的量化影响。
在互动环节,与会律师就相关问题展开激烈讨论。本期漫谈会在思想碰撞中圆满结束,与会人员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实务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为金融犯罪辩护提供了多维度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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