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篮球日 | 打篮球受伤,谁来担责?

328 2023-12-31 10:51


12月21日是“国际篮球日”,可以说篮球是这个世界上最受欢迎和最广泛的运动之一。第一届昆明律师篮球赛也在本月圆满落下帷幕,比赛期间,律师们脱下严肃的律师袍,换上五彩缤纷的队服,成为了赛场上最亮眼的风景线。


第一届昆明律师篮球赛凌云所恐龙抗狼队


而篮球作为一项全民热衷的体育项目,既能展现个人的风采,也能增强协作的意识,但在激烈的比赛中,其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也容易发生意外。大家感受篮球魅力的同时,也要全面了解运动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打篮球时受了伤,

能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等人在篮球场打篮球,期间原告持球纵身上篮,被告在篮底跳起防守,双方身体接触相撞,原告摔倒在地。后被告呼叫120将原告送至医院就医,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系骶尾部挫伤,被告垫付了756.05元医疗费。原告治疗终结,在与被告协商赔偿适宜无果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8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参加篮球运动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周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凌云提示

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因篮球运动导致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视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同意自甘风险,而损害后果除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参与者在上场可充分热身,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二

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打篮球受伤,

又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案情回顾

六岁的唐某参加某体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篮球训练营,在训练过程中摔伤,被医院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唐某认为自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应由培训机构承担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四万余元。培训机构认可唐某是在培训过程中受伤,但是因后方学员丁某踢到了唐某,导致唐某受伤,培训机构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唐某未追加丁某为案件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培训机构组织下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虽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对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培训机构在诉前已赔偿唐某的相应款项应予以扣除。法院最终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唐某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一万余元。


凌云提示

少儿篮球培训越来越火热,学员很多是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对篮球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要求较高。作为篮球培训机构,应向学员们履行告知义务、申明规则;应配备合格教练员,保证场地安全,对体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抢救设施。作为学员家长,应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篮球教育机构。如果八岁以下的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且为过错推定责任,即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推定有过错,需依照法律规定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

学生在校打篮球受伤,

学校是否应担责?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17岁,系被告甲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学生。2022年3月某日晚饭后,王某与同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救球过程中被篮球场边绿化带绊倒,当晚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诊治,两次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约3万元。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与甲学校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发生在在校期间,被告甲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日常的安全教育责任,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对校内学生活动进行必要的提醒、督查义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打篮球时不慎被场边绿化带绊倒所致,被告甲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对校内体育设施周边环境安全设置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王某事发时年满16周岁,对体育活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打球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风险,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后果,依法减轻被告甲某学校的赔偿责任。根据全案事实,法院综合比较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决被告甲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凌云提示

面对成长中的意外,家长和学校都需要做好预防工作,给孩子搭建安心运动的“保护罩”。家长需要在事前做好家庭安全教育,对孩子参加运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给孩子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器材。学校方也需要更加重视安全制度建设,做好处置预案,并加强对运动现场的管控工作。同时,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以分担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竞技体育的热血与激烈深深吸引着一部分人,但这也是容易引发我们受伤而爆发争端之因。无论是街头、机构亦或是学校,都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指定应急预案,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积极、健康的运动环境。而对参与者来说,熟悉规则、提前热身、保护好自己就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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