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探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主张的影响

408 2023-12-04 15:5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主张的影响

 

正文共  1854个字

预计阅读时间: 7分钟 

 

 

实践中我们更多讨论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判断,往往也因普遍通识“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错误理解为“合同无效的有效化处理”。“工程价款”的范围具体是什么,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该如何处理和看待,今天我们将从以下方面来探讨本期话题:

 

⨠ 一、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节点等约定亦无效

 

《民法典》第793条1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适用的条款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明确了合同无效后可以参照的范围仅限计价办法、计价标准等工程价款的约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很多当事人都无法理解该款条中“折价补偿”,通常咨询时会问律师到底打几折。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是将人、材、机物化到施工工程,且能够请求价款支付的前提是施工人所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还伴随着施工人背后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结合《民法典》第157条2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对于不能返还的,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所谓的折价补偿与老百姓生活中的“打折”、“折扣”等概念大相径庭,其应当以施工内容质量合格为前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基础,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这种处理方式便利实务审判,也兼顾各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投入。

 

⨠ 二、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基于发包人不当得利主张进度款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虽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实际施工的行为已经客观上使发包人取得了财产利益,发包人基于法定义务应当返还对应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主张的是进度款,承包人仍需要对所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进行举证,这就需要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我们需要着重收集质量验收的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报告以及施工材料检测报告等。众所周知,在实务过程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一般意味着双方关系破裂,故此时仅提出主张进度款的诉求恐怕过于单一,故在实务中需要审慎处理。

 

⨠ 三、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应当扣留,但不基于通识观点

 

对于质保金而言,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从性质上来说,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担保,是一种法定义务3;二是认为无效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工程价款”的范围,直接参照适用折价补偿规则。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持保留意见,质量保证金应当予以扣除,但并不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建设工程一般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关联,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扣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并无不当;二是合同无效时一概而论认定质量保证金条款完全不能参照适用,则会打破公平原则对合同各方的约束,也就意味着对造成合同无效本也有过错的承包人,基于合同无效客观情况,却能够更快实现超越有效合同的利益诉求。

再者,其实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难发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4明确规定了质量保修制度的要求,质量保证金并不是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定要求,在前述提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仅明确规定了“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四、施工合同无效,预付款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预付款而言,有观点认为仍可基于不当得利进行主张。但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对待。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48将预付款定义为“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如承包人已经开始施工组织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定购材料、租赁设备、组织人员进场等,此时基于实际履行情况主张“预付款”是存在请求权基础的,但该“预付款”往往失去了“预付”的性质特征,其实质也是施工人对于工程的实际投入。

但若施工人未开始对人、材、机进行任何投入,主张“预付款”恐怕无法得到支持。发包人未有任何获益的情况下,合同又是无效的,施工人没有主张相应款项的请求权基础。 

 


 

以上就是本期我们和大家分享的内容,在近期接触的案件中,我们发现除关注结算的相关问题外,也应当注意合同效力对于工程工期、质量及其他违约情形的影响,否则有可能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无暇反应。尤其是在处理承包人系大型央企,而发包人偿债能力弱的案件中,承包人时常面临发包人反诉质量、工期问题从而达到足额保全的情形,不免让人唏嘘。下期我们将从工期、质量及其他违约情况出发,分析合同无效对前述主张的影响。

   

1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2019)最高法民终504号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律师介绍

张与

职务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主任、凌云律师机构总部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专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违”整治、闲置土地收回、政府法律顾问等

 
 

END

撰稿 | 张与

编辑 | 凌竹

本月轮值领导审核 | 李春光 张晓山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图文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图文均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说明】图文仅供交流学习,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小鹅通 | 律视界

视频号 抖音 头条 b站 | 凌云律师

快手 优酷 腾讯 喜马拉雅 微博 | 凌云律师事务所

凌云招聘 | 凌云一斛秋,愿赠同行人
凌云党建|铭记历史,勿忘国耻
凌云•昭通|周云律师受邀为文创商会企业普法
凌云资讯 | 凌云所举办第三期业务部门负责人午餐交流会
凌云资讯 | 王娟律师为金平县卫健系统开展培训
凌云资讯 | 红河办公室携手谣光律师事务所举办公益活动
凌云资讯 | 未婚女职工相关的待遇解读
凌云资讯 | 陶冀婧律师受安宁市市监局邀请参加讨论沙龙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