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资讯 | 未婚女职工相关的待遇解读

479 2023-12-04 15:42

 

一、女职工的产假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二)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第七条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第十三条均对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待遇进行了对顶,但两个规定也有明显的不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未做限制,即所有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前提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一些司法和政策解读认为“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就是享受女职工享受产假的计划生育政策前提,未婚生育属于违反该政策,故不应该享受产假。

但产假待遇是女职工基于劳动合同和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未要求只有已婚女职工才能享受产假待遇。所以我们倾向认为在女职工申请产假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批准。

 

二、女职工的生育保险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法律分析

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以上规定,生育保险涉及人群不仅有怀孕的女职工,还包括怀孕的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进行特别规定。女职工又可区分为已婚和未婚,就未婚女职工怀孕、生育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区分已婚女职工和未婚女职工。

目前,一些地区依然要求女职工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但未婚女职工经常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不能提供该证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据此规定,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成为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2023年08月07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虽然尚未生效,但是在保障未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第五条强化参保权益保障明确规定: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得查看和收取参保人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二、昆明市关于女职工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

 

(一)产假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产假待遇。

该条明确要求女职工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但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没有要求女职工享受产假是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倾向认为不应该对女职工享受产假增加额外的限制条件。

 

(二)生育保险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所以生育保险不仅仅是医疗费用,还有很重要的一项是生活津贴。

该条中提到“生育”和“计划生育”,明确在计划生育之外生育的生活津贴、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都属于职工应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并且不仅限于“女职工”。故我们倾向认为,《办法》已经表明未婚女职工的生育,即使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也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同时《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可见生育津贴的前提是享受产假,但《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又限制未婚女职工休产假。可见目前在云南省区域范围为能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甚至是《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各条文间也存在歧义。

 

(三)生育保险的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我们电话咨询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收到回复不需要提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未婚女职工可以享受和已婚女职工相同的待遇,可在云南医保小程序直接上传材料办理。

通过查询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获知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如下。

 

 

随后我们咨询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回复具体办理程序需要联系各区医保中心。我们咨询昆明市西山区医保中心,医保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医院盖公章有效;

(3)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医院盖公章有效;

(4)住院的提供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医院盖公章有效;

(5)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6)计划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7)《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发证机关盖章有效;

(8)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参保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单位的提供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本人(报账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注明开户行;

(12)昆明市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配偶未就业证明)。

其中要求提交的《生育服务证》只有已婚职工才能出具。西山区医保中心回复:因为市医保局发布的材料清单没有修改,所以目前仍然需要提交《生育服务证》;不能提供的,可先提供其它材料和未婚生育情况的说明,西山区医保中心会提交昆明市医保局审核。

综上,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目前未婚女职工在享受这些待遇是还存在一些困难,但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为保障女职工合法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都在积极做出调整。


END

撰稿 | 伏婷婷

编辑 | 者尔愉

本月轮值领导审核 | 李春光 张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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