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专栏 | 对家暴说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在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这项制度对我国反家暴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21年3月1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可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了5749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周院长在报告中指出:2020年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69份,探索将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离婚后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但是,笔者也检索发现,尽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已经施行了5年之久,但是很多法院至今都没有签发过人身安全保护令。
正所谓“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为了让受暴方能更好地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笔者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和《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
内容 |
|
|
家庭暴力 |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权行为。 |
|
人身安全保护令 |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或其他申请人作出的,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裁定。 |
|
种类及期限 |
种类: 1.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裁定; 2.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 有效期:≤6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延长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6个月。 |
|
申请主体 |
一般主体:当事人 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儿媳、女婿。 2.非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可作为申请主体。 特殊主体: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
申请方式 |
应当书面,确有困难可口头。 |
|
申请要求 |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 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 |
|
证据要求 |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应当提供: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 3.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如:处警记录、公安告诫书、诊疗记录、居(村)委会接待记录、人民调解组织接待记录、妇联接待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 |
|
举证责任 |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 |
|
管辖 |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审理程序及审判组织 |
程序: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审判组织: 1. 若申请人为家事案件当事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审理; 2. 若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法院并无家事诉讼,由法官独任审理。 |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
送达及执行 |
送达: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
|
生效 |
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复议 |
事由:对驳回不服或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 申请主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期限: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 复议组织:可以原审判组织或者另行指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
|
法律责任 |
1.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罪的,训诫或者1000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
|
其他 |
不收取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