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法治思维的行政实践

摘要:11月6日下午,为贯彻依法治国、强化依法行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员委员、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春光...11月6日下午,为贯彻依法治国、强化依法行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员委员、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春光受邀,向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全体人员开展依法行政专题讲座。
讲座主题围绕“法治思维的行政实践”展开。李春光认为,无论是钓鱼式行政、养鱼式执法,还是快餐式、快感式、区别式的行政,都这都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强化法治思维、注重程序合法。
以下为讲座实录的部分摘要。

主讲人 | 李春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员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

现实中鬼退赛跑,乌龟再快也赶不上兔子,猪再长得快也不可能像象这么大,这是基因决定的。作为工作人,职场上的基因就是我们的思维,我们的思维模式就决定了我们办事的方法。因此,今天的主题,我讲”法治思维的行政实践,首先要讲工作中的思维转换。
作为行政机关人员,我们的工作思维中,最重要的就是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及的法治思维。我们虽然身在体制之内,但对每件事要有思考,而不能简单地盲从。谈法治思维就不能不谈法治,从十五大到十九大,“法治”一词被多次提及。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首次写入“法治思维”,在刚刚过去的十九大上,“法治”一次被提及53次。“法治”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领导干部是否剧本法治思维”已被写入中央文件。另外,有数据表明,美国54届44位总统,学法律做律师的占26位。
这意味着未来懂法制、具有法治思维,有益而无弊。在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
这就要求我们行政机关人员应强化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内涵包含四方面:价值导向思维、权力义务思维、法律底线思维、程序恪守思维。值得注意的是,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程序一词被提及29次,文件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那么,行政机关应如何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体现为法治思维的具体实践。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合法原则。包括主体、内容、条件、程序、形式、期限、结果等各方面都要合法。
二是合理原则。行政管理要合乎情理,要符合法律的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和比例原则,正确地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比如,媒体曾报道“昆明罚款预算10亿元 去年人均被罚过百元”,这就涉及到行政执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作为人大代表,我建议公开昆明罚没收支情况。
三是程序正当。具体来说,应做到程序公开、信息公开,保证公众知情权;允许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回避制度;调查二人行制度;权利救济制度。再举个例子,有一段时间,媒体也报道过“昆明单双号限行 请政府带头封车”,为此,昆明市政府要求昆明市交警支队于5月10日召开单双号限行听证会,并提出了三种限行方案。可是,众多的私家车主认为:单双号限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当公利遭遇私利,当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矛盾时,单双号限行该如何取舍?就“单双号限行是否侵犯私人利益”这一话题,媒体邀请法律专家、社会学家、交警及市民进行讨论。
我当时提出这种调整要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经过不流于形式的严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决定。对权益的限制,要考虑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但绝不能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从表面上看,限行只是规定汽车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是对于路权的限制。但车主的路权本身就是汽车财产权的延伸,路权是汽车财产权的附属权利,因为汽车的主要功能是在路上行驶,不能在路上行驶,汽车就会失去效用。就昆明地域居住的民众而言,在本地域出行是车辆使用权的最集中体现,如果在居住地的通行都被限制掉一半,那么《物权法》强调的“物尽其用”则只能成为空想。交通拥堵的原因确实复杂,但本质上是公共资源供给不足与出行需求迅猛增长的矛盾。显然,如果既不去减少出行需求的总量,也不去增加公共资源供给,而仅仅针对部分区域的车辆进行限行,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扬汤止沸”,显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是信赖保护。行政行为一经确立即认定为合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撤消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补偿;行政行为不合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赔偿。一切钓鱼式行政、养鱼式行政、快餐式行政、快感式行政、区别式行政都不可取,都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挑战,法治思维的转换尤其应该关注程序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