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与立法参考第六期 | 优化营商环境与县域政府重大决策法治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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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律师

 

凌云律师事务所昆明办副主任、金融法律业务中心Ⅱ部主任

主要从事政府、国资国企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投融资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长期为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安宁市人民政府、宜良县人民政府、东川区人民政府、怒江州国资委(财政局)等政府机关和央企、各级国企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较好理论水平和实务经验。

 

 

 

摘要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县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至关重要。本文深入剖析县域治理中政策预期失稳、程序正义缺失等问题,阐述重大决策法治化与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并提出一系列应对策略,旨在为县域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引言

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伟战略布局中,县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单元,其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犹如基石,深刻影响着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与决策走向。从2018年至2023年全国涉企行政诉讼案件的数据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严峻的现实:因政策变动引发的争议占比高达43.7%。这一数据犹如一记警钟,无情地暴露出县域治理过程中潜藏的诸多深层矛盾,诸如决策随意性泛滥、程序失范现象频发以及责任模糊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同毒瘤,严重侵蚀着县域营商环境的健康肌体,阻碍着县域经济的蓬勃发展。河北省三河市“统一招牌”事件的热度不退和对当地营商环境的巨大破坏,昭示着县域政府重大决策法治化道路仍然任重道远。

 

为有效破解这些难题,探寻一条切实可行的优化县域营商环境之路,本文创新性地提出通过“制度刚性约束—程序正义保障—责任追溯闭环”的县域政府重大决策法治化应对策略。这一策略犹如一把利剑,精准地指向问题的核心,旨在通过制度的刚性力量规范政府决策行为,以程序正义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借助责任追溯机制强化决策的严肃性与科学性。实践证明,这一策略成效显著,能够显著提升政策合规率,激发企业的续投热情,为县域营商环境的优化注入强大动力,成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

 

 

 

一、政策预期失稳的治理困境

 

(一)政策周期的碎片化

 

县域政府决策普遍存在短期化倾向,这一顽疾严重削弱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成为阻碍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县域产业扶持政策的平均存续期仅约为2至3年,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要求的5年基准线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这种“政策悬崖”现象犹如高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陷入极度的困境与迷茫。

 

以某县生物医药产业园的典型案例为证,该产业园在发展初期,政府积极推动产业规划,吸引了众多企业入驻投资。然而,在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购置与技术研发后,政府却单方面调整产业规划,致使部分企业价值1.2亿元的专业设备因不符合新规划要求而被迫闲置。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犹如晴天霹雳,给企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投资损失惨重。此案例深刻折射出决策者法治思维的严重缺失。在GDP考核的巨大压力下,部分地方政府将政策工具错误地异化为追求短期政绩的筹码,而忽视了政策作为稳定市场预期制度保障的核心价值。

 

进一步深入挖掘数据分析,我们会发现政策变动存在显著的“换届效应”。相关统计表明,县级政府换届后12个月内,调整或废止既有政策的可能性高达四成。这种周期性的政策震荡,使得企业仿佛置身于波涛汹涌的大海中,陷入“投资—调整—再投资”的恶性循环。政策连续性的断裂,不仅直接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更如同一把利刃,严重侵蚀了政府在市场主体心中的信用根基,使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变得岌岌可危。

 

(二)政策制定的随意性

 

决策程序的非制度化,无疑加剧了政策预期的不确定性,成为县域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的又一重大障碍。通过对全省涉企行政诉讼案件的大数据深入分析,我们惊讶地发现,部分政策变动竟然缺乏法定依据,这一现象令人深思。

 

在某典型案例中,某县为突击完成考核指标,在未履行任何听证程序的情况下,贸然强制关停23家合规企业。这一行为犹如一场风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从这一案例中,我们清晰地看到了“运动式治理”背后隐藏的三重制度缺陷。首先,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模糊不清,部分县级政府未能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认定标准,导致决策范围界定不明,随意性大增。其次,风险评估机制流于形式,在决策前,相关评估报告往往只是走过场,未能真正深入分析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与影响,无法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最后,合法性审查虚置化,许多政策文件在未经法律顾问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便匆匆予以发布,使得政策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大打折扣。

 

这种随意性在招商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审计部门发现,某县在短短三年内,竟更替四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幅度波动高达15个百分点。如此频繁且大幅度的政策变动,让企业无所适从,最终导致12家签约企业无奈选择撤资。这一案例深刻警示我们,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县域的投资吸引力与经济发展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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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正义缺失的制度漏洞

 

(一)公众参与的装饰化

 

涉企决策的封闭性运作,犹如一道高墙,将市场主体的声音隔绝在外,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从涉企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数据来看,未依法组织听证而导致政府败诉的比例高达68%,这一数据令人触目惊心。所谓的“通知式听证”,实则是程序空转,毫无实际意义。其典型表现可谓五花八门,例如听证代表遴选机制不透明,在某县的一次听证中,36名听证代表中竟有28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代表寥寥无几,无法真正代表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听证意见采纳率极低,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往往被束之高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回应。这种协商机制的严重失衡,必然导致决策结果的偏差,当市场主体的声音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得到真实反映时,其合法权益自然会遭到系统性忽视,进而引发企业对政府决策的不满与质疑。

 

(二)裁量基准的模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控,已然成为行政诉讼中程序违法导致政府败诉的重灾区,给县域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实际行政许可事项中,由于缺乏量化的裁量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行政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以某县两家同类型企业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典型案例为例,这两家企业在各方面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审批时限却相差达87天,这一巨大的时间差异令人费解,最终引发了行政诉讼。深入剖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裁量基准内容粗放化,某县将“公共利益需要”等抽象概念作为审批条件,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使得经办人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滋生权力寻租与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裁量过程封闭性强,很大一部分审批决定在作出时,未向企业说明具体的决策过程和理由,企业对审批结果一头雾水,无从知晓自己为何获批或被拒。这种裁量基准的模糊性,不仅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使其在办事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更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让企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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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决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

 

(一)法治化治理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石,犹如定海神针,在县域治理场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指数每提高1分,可使企业投资意愿提升18%、市场交易成本下降23%(WorldBank,2023)。这一权威数据充分彰显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强大影响力。

 

在县域治理的实践中,法治化主要通过三重机制发挥其关键作用。其一,借助制度刚性,如同坚固的牢笼,牢牢约束政府权力,有效消除政策随意性带来的市场扭曲,使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其二,依靠程序正义,为市场主体搭建起平等参与的桥梁,重构政企之间信任的大厦,让企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安心发展。其三,依托责任追溯机制,形成强大的决策威慑力,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决策者审慎决策,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二)制度刚性与市场预期

 

1.政策存续期的信号效应

 

政策周期的稳定性,如同企业投资决策的指南针,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长期投资决策。某高新区实施的“政策效力锁定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示范。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对入园企业承诺的税收优惠、土地价格等核心条款实行有效期制度,并精心设置“政策调整缓冲期”。这种可预期的制度安排,犹如给企业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能显著降低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与稳定性。

 

以该高新区内的一家高科技企业为例,在得知园区实施“政策效力锁定制度”后,原本对长期投资犹豫不决的企业,毅然决定加大在园区的投资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企业负责人表示,稳定的政策预期让他们能够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不必担忧政策突然变动带来的风险,从而能够安心专注于企业的发展与创新。

 

2.裁量基准的约束功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程度,如同企业合规成本的调节阀,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曲靖市在202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无疑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该基准将28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细致地细化为7档209项量化标准,例如将“重大项目”明确界定为投资额超5000万元或就业岗位超200个,将“公共利益需要”精准分解为9类具体情形。这种制度刚性所产生的“透明效应”和“稳定效应”,犹如明亮的灯塔,使企业能够精准预测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科学合理地优化资源配置决策,降低运营风险。

 

在曲靖市某企业申请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时,由于有了明确的裁量基准,企业清晰地了解到自身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审批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顺利通过了审批,整个过程高效、透明,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降低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这种明确的裁量基准让企业办事更加有章可循,也增强了企业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任。

 

(三)程序正义与市场信任合

 

1.参与式决策的治理效能

 

程序正义,通过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犹如一场春风,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政企互动模式。“政企协商会”这一制度创新,在涉企政策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在该制度下,明确规定企业代表在协商代表中的占比不得低于40%,且对反对意见实行“双轨处置机制”——对于技术性争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于利益性争议,则及时启动专项听证程序。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的声音,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政策发布后,企业主动配合执行的积极性大幅提高,远远超过传统行政命令模式下的执行效果。

 

在某县制定一项涉及企业环保标准的政策时,通过“政企协商会”,广泛征求企业代表的意见。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如优化环保设施建设的补贴政策、合理调整环保达标期限等。政府认真听取并采纳了这些合理建议,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政策发布后,企业积极响应,主动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升级,顺利实现了环保达标,整个过程政企合作顺畅,成效显著。

 

2.双轨听证的制度创新

 

“技术听证+文化听证”模式,为解决复杂利益冲突提供了全新的范式,犹如一把钥匙,开启了和谐发展的大门。在某县旅游开发项目中,政府创新采用这一模式,同步组织两个听证程序。技术听证邀请生态专家对项目的环境承载力进行专业评估,确保项目开发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文化听证则邀请当地村民代表参与,充分论证项目对当地文化的适应性,尊重和保护当地的文化传统与民俗风情。在双重程序的保障下,政府根据听证意见对项目设计细节进行了精心调整,最终实现了项目的零投诉落地,既推动了旅游产业的发展,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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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域政府重大决策法治化应对策略

 

(一)决策制度刚性的策略

 

1.政策存续期制度的法定化

 

针对政策周期碎片化这一棘手问题,亟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5+3+X”政策存续保障机制。

 

基础存续期方面,强制规定县级产业政策有效期不得低于5年,这是法定的最短期限,旨在确保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缓冲调整期方面,当政策需要变更时,必须提前3年进行公示,让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应对准备。同时,设置阶梯式补偿标准,首年变更补偿企业60%的预期损失,次年补偿40%,末年期满在充分考虑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可进行调整,以此减轻政策变更对企业造成的冲击。例外清单管理方面,仅限自然灾害、国家安全等6类特殊情形可突破存续期规定,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政策调整的严肃性与合理性。

 

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避免政策的频繁变动,增强企业对政策的信任,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例如,在某县实施该机制后,一家原本计划外迁的企业,在看到当地政策的稳定性保障后,决定继续在当地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裁量基准的量化

 

建立“三阶九档”裁量标准体系,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举措。该体系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行为类型清晰地划分为一般违法、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三个阶段。对于一般违法,若企业无主观故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基准值0.5倍的罚款;对于轻微违法,责令改正并罚款基准值1倍;对于严重违法,则采取吊销许可证并顶格罚款的严厉措施。

 

在技术支撑上,可借鉴法院系统开发“裁量智慧匹配系统”,将209项常见违法情形转化为标准化处理方案,实现“同案同判”的自动化。该系统通过输入案件的关键信息,能够快速准确地匹配相应的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裁量不公。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律的温度和政策的人文关怀,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灵活处理。

 

(二)程序的完善

 

1.涉企协商机制的制度化

 

构建“1+3+N”政企协商制度框架,是提升涉企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重要途径。

 

一个核心平台,即县级政企协商委员会,其中企业代表占比不低于40%,确保企业在协商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三类专项机制,包括政策、行政性法规文件的预协商,在草案公示前广泛征求企业意见,使政策制定更贴合企业实际需求;执行中协商,在政策实施6个月内,及时了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后评估协商,在政策存续期满前1年,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为政策的延续或调整提供依据。N个场景应用,细分产业转型、环保治理等12个领域协商场景,针对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确保协商结果的权威性与执行力,需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规定未经协商程序的政策文件不得上会审议,从制度层面保障企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例如,某县在制定一项产业扶持政策时,通过“1+3+N”政企协商制度框架,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最终制定出的政策深受企业欢迎,有效推动了当地产业的发展。

 

2.技术听证的标准化建设

 

推行“三位一体”听证模式,从空间、时间和证据三个维度,全面提升听证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空间维度上,设置现场听证,在项目所在地举行,方便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直接表达诉求;专家听证,借助专业技术平台,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公众听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扩大听证的参与范围。时间维度上,实施预听证,在规划阶段就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为项目规划提供参考;过程听证,在建设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听证,及时调整优化;后效听证,在项目运营1年后,对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听证,总结经验教训。证据维度上,采用VR实景模拟、量化模型等数字化工具,为听证提供直观、准确的证据支持,使听证结果更具说服力。

 

同时,制定《县级重大建设项目听证规程》,明确听证的程序、参与主体、证据要求等,将听证得分纳入项目审批否决性指标,确保听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保障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三)实施保障的系统

 

1.组织重构

 

设立县域重大决策法治化办事机构,是推动决策法治化的组织保障。该机构人员构成上,由县委书记亲自担任主任,充分体现了对决策法治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吸纳20%企业代表、15%法律专家,以充分汇聚各方智慧,保障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在权责配置方面,赋予该机构政策合规性审查建议权,使其能够对县域内各类政策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避免出现政策违法违规的情况。同时,赋予其跨部门协调权,当涉及多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时,能够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决策执行效率。

 

考核机制上,将法治化指数在党政考核权重中提升至35%,这一显著提升凸显了决策法治化在县域治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将法治化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促使党政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决策法治化工作,积极推动各项决策依法依规进行,从根本上提升县域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

 

2.能力提升

 

严格实施法治素养提升计划,切实将其落到实处,是提升县域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的关键。

 

对于领导干部,要求每年必须完成20学时的法治实训,其中包含5小时的模拟决策沙盘演练。在模拟决策沙盘演练中,设置各种复杂的决策场景,涵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让领导干部在模拟环境中进行决策实践。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加深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还能培养他们的决策思维和风险应对能力。例如,在一次模拟经济发展项目决策场景中,领导干部需要在考虑法律法规、市场需求、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在演练过程中,他们深刻认识到依法决策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在复杂情况下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对于执法人员,通过100项标准化情景测试,其中包含VR执法模拟。VR执法模拟利用虚拟现实技术,逼真地模拟执法现场,让执法人员在沉浸式环境中进行执法操作。在模拟场景中,设置各种突发情况和复杂问题,考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应变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例如,模拟在处理一起涉及群众纠纷的执法场景中,执法人员需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这种实战化的训练方式,执法人员能够更加熟练地掌握执法流程和技巧,提高执法水平。保山市相关培训结果显示,参训干部决策失误率下降64%,执法投诉量减少58%(保山市委党校,2024)。基于此,应按需将法治实训纳入公务员晋升的必要条件,建立个人法治能力数字档案,全面记录公务员在法治培训、执法实践等方面的表现,为公务员的晋升和考核提供客观依据,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身法治素养。

 

3.基层法治

 

在乡镇层面推行“法治驿站”标准化建设,致力于实现“四个一”功能,为基层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支队伍”,由法律顾问、调解员和网格员组成。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基层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调解员则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网格员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社情民意,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为基层治理提供信息支持。这支队伍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为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一个平台”,即7×24小时响应制度,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群众诉求的快速响应。无论是在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只要群众有法律问题或纠纷需要解决,都能够通过平台及时反映。平台工作人员在接到诉求后,迅速将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一套机制”,接入省级法务云,借助省级法务云的强大资源和技术支持,实现基层法治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通过该机制,能够快速查询法律法规、案例库等信息,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便捷的法律参考;同时,能够实现对基层矛盾纠纷的在线调解、远程指导等功能,提高基层法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智能终端”,通过智能终端设备,将法治服务延伸到基层的每一个角落。群众可以通过智能终端随时获取法律知识、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等,真正实现了法治服务的“零距离”。

 

通过“法治驿站”的建设,能够有效提升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法律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例如,某乡镇在建设“法治驿站”后,当地的矛盾纠纷化解率大幅提高,达到了92%,服务覆盖率也达到了100%,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基层治理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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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对的总体思路

 

制度刚性与弹性的动态平衡,是县域政府重大决策法治化进程中必须深刻把握的关键要点。法治化绝非简单机械地移植现成制度,而是一个持续锻造制度韧性(Institutional Resilience)的复杂过程。一方面,要坚守法治底线,确保各项决策和治理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又要预留一定的治理弹性,以适应县域治理过程中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这种“框架性立法+细则动态调整”的模式,为县域复杂治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制度韧性模板,既能保障法治的稳定性,又能赋予治理一定的灵活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展望未来,县域政府的决策法治化征程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进一步突破三重瓶颈。在制度效能层面,随着数字化技术在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应用,需高度警惕“数字化形式主义”风险。避免技术系统仅仅成为一种合规表演的工具,徒有其表而无实际价值。应切实推动数字化技术与决策法治化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其在提升决策效率、增强决策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在一些地方,虽然引入了先进的决策辅助系统,但由于缺乏对系统的有效运用和管理,导致系统生成的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决策仍然依赖于传统经验,未能真正实现数字化技术的价值。

 

在动力机制层面,亟待解决法治化收益的长周期性与官员任期短频化之间的矛盾。法治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收益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显现。然而,官员任期相对较短,可能导致部分官员在推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耐心。为破解这一难题,应建立跨任期改革衔接制度,明确不同任期官员在法治化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确保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例如,可以制定详细的法治化建设规划,明确每个任期的目标和任务,后任官员在上任后能够迅速了解前任的工作进展,并继续推动相关工作,形成持续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在治理边界层面,亟需破解县域自主性与法律统一性的张力。县域在治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特殊性,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但同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统一性要求,确保县域治理活动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更明确的改革容错空间,在保障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县域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治理模式和路径。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第1版评论员文章《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2025-04-07.

2.国务院新闻办《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2025-04.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03-21.

4.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42号),2024-03-15.

5.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2019-09-0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01-01.

7.《2025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2025-01-23.

8.《云南省营商环境争创一流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4〕45号),2024-07-29.

9.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工作提高可用管用好用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8号),2024-08-16.

10.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5-03-21.

11.云南日报第1版:《乘改革之势绘发展新景——2024年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综述》,2025-04-07.

12.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2024年亮点回眸》,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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