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回家哺乳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
2019年6月,周某产下一女。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归程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2020年7月,周某向江宁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8月27日,周某任职的上海某服饰公司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对此结果并不认可。10月19日,该公司将区人社局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内容来源于今日头条)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哺乳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
►二是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三是在哺乳往返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01
针对第一个焦点,已经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曾规定,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各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将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以及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同时也并未将哺乳时间排除在劳动时间之外。因此,工作时间应当根据案件客观实际作出合理的扩大解释,合理的哺乳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02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问题,回家哺乳是出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的需要,而并非出于工作原因,故回家哺乳不属于因工外出,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也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03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因用人单位并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故必须回家哺乳这一事实客观上形成了职工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其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三)项关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周女士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非自身的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尹德周律师特别强调,工伤认定三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工作原因”除法定的原因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作之余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因女职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及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力所能及的关爱和保护,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